《邓析议赎尸》

没有赢家的战争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博士

 

【邓析议赎尸】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通)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意译】

郑国洧水有一年发洪灾,有个富人不慎落入洧水淹死了,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死者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得尸者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

死者家属不想出那么多钱,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那遗体如果你不去买,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还怕他不卖给你?死者家属以为有道理:“对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买主,我若不买,得尸者便一无所获,那我就耐着本性再等一等。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我拖着,不怕穷人不降价”。

过了一阵,得尸者不见死者家属来赎尸,而遗体眼看就要腐败了,情急之下也去请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得尸者以为没错:“是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卖主,只此一家别无分号,我再耐心等一等,死者家属早晚会来的”。 


【评析】


逝者家属和捞尸人之间最终如何解决,史书没有记载。出钱、费力自不必说,两家的关系还会弄得非常紧张。无论结果如何,这是一场“双输”的博弈,即双方都未从中获利,反而付出了巨大成本。运气好一些,富人可以花钱购买到深度腐烂尸体,而穷人在饱受腐臭后获得些许报酬;若是谈崩了,富人失去家人遗体,而穷人则莫名奇妙的收尸再抛尸。

工程实践中的问题,绝大多数比前述“赎尸”案要复杂得多。多数施工企业背后,都有一些顾问、专家帮助出谋划策。对于复杂、重大的事件,企业对“顾问高参”的建议亦应审慎对待,全面分析。如若轻信人言,贸然行动,吃亏上当在所难免。

天飞公司垫资承接某商住楼工程,在土建结构基本完工的情况下,甲方仅支付2800余万元,天飞公司感觉垫资太吃力,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因双方对后续工程款支付产生分歧,天飞公司停止后续工程施工。停工之后近10个月内,甲方陆续再支付了1000万元,试图督促天飞公司复工。但遭天飞公司拒绝。天飞公司的律师建议:第一,甲方不敢轻易解除合同,换土建总承包不是容易的事,不然土建工程日后难以验收、难以备案,日后交不了房;第二,如果去打官司,按照备案合同结算,备案合同没有约定下浮(双方真实履行的补充协议要下浮6%),打官司比不打官司要高出6个百分点,有几百万的收益;第三,打官司委托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造价鉴定单位的手比较松,造价又要高出三五个百分点;第四,打官司,利息、违约金总还可以要到几百万;第五,甲方肯定不敢打官司,一旦打官司交不了房,向购房人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也得有几百万;第六,后面都是粉刷、砌墙、修修补补等一些零星散活,出不了什么产值,就是干也赚不了多少钱。

有这样几条分析,天飞公司心定了。在当年10月份的补偿及复工谈判时,天飞公司极为强硬,提出四点要求:

一,甲方赔偿停工损失700万元(后让步至450万),不管是复工还是解除合同,补偿款现在就要付。二,如果要复工,立即再支付1000万元;废除合同的垫资条款,后续进度款按照当月产值的80%支付。三,如果解除合同,停工补偿款(450万)之外立即另行支付700万;收到两笔款合计1150万元之后,可以移交场地;春节前再付900万元;过了春节之后到次年三月份双方再进行结算,结算后全部付清。四,要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在谈判之前也进行过测算:第一点,工地上不过一个看门的老人,加上未拆除的一些脚手架、一台塔吊,无论如何一个月不超过5万元,10个月的实际成本不超过50万元,就是凭空翻两番也才200万元。第二点,已完工程的价格虽未结算,但是根据平米造价的经验数据拍脑袋,完工后都应该不超过5000万元,现在已经支付了3800万(合同比例是基础全垫资,竣工后再支付;上部结构按照60%支付),已付款数大大超过合同约定;如果让其复工,再付1000万,付款总额达到4800万元,即使后面一分钱进度款都不付,所余尾款连质保金都不够(何况对方还要求后面进度按照80%再行支付)。第三点,如果让其退场,已经支付的3800万元,加上1600万元的退场条件(700万当时付、900万春节前付,不算450万元的补偿款),合计付款达到5400万元,肯定要超过工程总价;一旦付款过头,到次年三月再去进行结算毫无意义。

天飞公司因为“心里有底”,谈判时寸步不让,甚至出言不逊。甲方董事长也是血性之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近乎勒索的条件,亦避免其他项目的施工单位有样学样,“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一出口,天飞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及谈判的包工头两口子遂拍桌子离去。

两年半的诉讼下来,天飞公司并未取得预料之中的“战果”:一、法官和审价单位还比较公正,没有“手松”、“放水”,造价鉴定不过4600万元;二、无力垫资不能作为停工的理由,甲方付款达到了合同比例,停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要求甲方支付停工违约金没能得到支持;三、既然要起诉,对于施工单位没有依据的签证,甲方自然不予承认;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错误与疏忽,甲方不放弃追究责任。据说天飞公司包工头垫资款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从近乎黑道的人士手上高息融资;案件结果一明朗,额外的期望利润没有拿到,剩余尾款尚不足应付债务(案件超过两年半时间,利滚利可想而知),面对高利贷者的压力,包工头已有惶惶之势。

甲方在本案中也遭致惨痛损失。停工加诉讼历时三年多,一半以上客户退房,支付的各项违约金以数百万计,市场信誉更是遭致无可挽回的损害,损失极为沉重;后续开工、完工交付还遥遥无期。所建楼盘亦成为当地标志性的“烂尾楼”,甲方与政府关系大受影响,只好暂停在当地的发展。

现代的律师,亦有不逊色于邓析先生的辩士。史书称赞邓析常常“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本案中天飞公司的律师在谈判前的建议似乎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企业管理者自身应有冷静的分析和判断:提建议之人对问题是否有全面透彻之了解、是否具有工程领域相应的专业知识?所提建议是出于公心还是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为我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为对方留下余地?对方如果反击,我方证据是否充足、我方防御上是否有漏洞?如有缺陷,我方是否有弥补的手段?全局性的把握、审慎的判断、谋定而后动,是防止损失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