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译】有个粤地的人到山上采药,得到一个蘑菇,它比一个箱子还大,它的叶子有九层,它的颜色像金子一样,它光亮四射。拿回家,对他的老婆孩子说:“这就是所说的神灵芝啊,吃了它的人要成仙的。我听说成仙必然有其注定的缘分,老天不会随便乱给的。别人求都求不到,而我得到了它,说明我有成仙的福分”。便沐浴,斋戒三天然后煮蘑菇吃,一进咽喉就死了。他的儿子看了他说:“我听说成仙的人必定蜕化掉他的骸骨肉身,人被骸骨肉身所牵累,所以不能成仙。今天我的父亲是蜕掉骸骨肉身成仙而去,不是死”。就吃剩下的蘑菇,又死了。于是一家人全吃蘑菇死过去了。
【评析】光彩照人的外观,成仙升天的欲望,造成了粤人一家的悲剧。时至今日,举凡为人所诱而吃亏上当者,原因亦不外如此,漂亮骗局表面的超额“利益”是根本诱因,利令智昏下作出错误判断也就不足为怪了。
对于施工企业管理者,最常见的陷阱有三个方面:第一是高息的对外放贷,第二是为承接项目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第三是各种极有诱惑力的所谓“投资机会”。
(一)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之风险由来已久,近来尤为严重。从各级法院的执行公告来看,在判决生效而无法执行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案件的近一半比例。笔者曾多次提醒谨慎放贷或对外提供担保,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家吃亏上当。究其原因,出借人或因抹不开情面,或因看中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收入而愿意为之。某施工单位负责人胡先生,朋友称投标需要,暂借80万元急用,一个月之后连本带利归还90万元。律师提醒借贷应办理担保手续,胡先生称朋友在当地是有身份的人,名下至少还有三套商铺,几十万元的事情不用担心;后有借无还涉诉,执行阶段才发现,朋友名下一无所有,三套商铺早就转在了别人的名下。
浦东一企业,借朋友3000万元去安徽开发房地产,约定25%年利息,如到期不能归还,以开发的地产作为抵押。这位借款的朋友,据说有五个亿身家,在当地开办很知名的企业,与其相识有二十多年,号称绝对是信得过的。借款最终是没有归还,查问下来,对方称安徽地块没有竞拍成功,所借的钱也已经全部开销完毕。诉讼后查明,借款人所开办的企业早已债台高筑,所谓几个亿的资产则是子虚乌有的事情。执行至今仍是颗粒无收。
应对借贷风险,三个方面措施最为关键:第一,借款之前,调查借款人的过往信誉和偿还能力,这是一切的根本;碰到不诚信的人,所有风险防范都成为空话。第二,索取借条并保留款项交接凭据,借据是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依据,内容详尽、格式规范的债权文书是保护出借人的防波堤;资金的往来如交付货币或偿还借款,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将来有据可查。第三,采取适当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债权担保制度。一般说来,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时,采取了担保的债权保护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借款,从而避免血本无归。
(二)保证金风险
以保证金名义骗取钱财是另一类风险。苏州某珠宝公司,号称投资10亿元建造最大的珠宝集散贸易基地。某绿化公司参与绿化工程投标。珠宝公司承诺的施工合同条件极为优惠,绿化工程总价3000万元,按照定额计价不下浮。绿化公司喜出望外,支付了30万元的保证金,给珠宝公司负责人40余万元的好处、打点费。这种忽悠的项目最终是中途停建,珠宝公司的负责人据悉是判了刑。绿化公司支付的40万元好处费没有凭证无从追讨,30万元的保证金也只拿到一纸判决书。好在绿化公司没有进场,亏损也就是这几十万元;而土建单位工程做到了一半,经济损失以数千万元计算。
骗取保证金者多数有光鲜的外表。前几年曾有一定影响的阮希玮诈骗案,阮租用办公室在南京路上最豪华地段,办公室装修得富丽堂皇,反正都是骗来的钱,花得不心痛。我们曾有一个当事人,即曾以发包工程保证金的名义,向其支付过1000万元的保证金。后当事人采用极端手段,威胁阮吐出800万元;剩余200万元采用一切手段包括七场诉讼仍未能追回。甚至有租用钓鱼台国宾馆作为办公场所,诈骗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案例。
应对保证金风险,第一是要有谨慎的心态,尤其是碰到一些商务条件过分优惠的项目;建设单位不是傻子,谁挣钱也不容易,他不懂也会雇佣熟悉业务的顾问单位,不可能将暴利让给施工单位。所以,对一些条件过于优越的项目,心里要打一个问号;如对方要求支付承接工程的保证金,更要慎重又慎重,不少单位吃亏就在这里。第二,支付保证金之前,务必调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单位的过往业绩和信誉。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曾有某房产商,号称是中国经济导报的下属公司,拍卖了一块地说是花了7亿元,需要施工单位提前进入,承接工程的条件也很是优惠,但需支付500万元作为前期信用保证。律师调查了一下,2004年该房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过是100万元,租赁了徐汇区40平米的民房作为办公室,后虽有几次增资,但几年之内不大可能聚集几亿元的财富来竞拍土地。故建议施工单位谨慎介入,至少要看到该单位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才行。至今日,还看到该房产商在找寻合作伙伴的网上广告。
(三)投资风险
以投资机会来诱骗,则具有一定隐蔽性和狡猾性。上海某知名房地产企业的前任总经理,在任的时候对下面的承包商称,拟建立一合伙企业,在浙江拿地开发项目,要求承包商的老板都来入伙。浦东一建筑单位老板,还真的向这个合伙企业投资1500万元。从律师的视角来看,总经理准备的一整套入伙文件破绽百出,完全经不起推敲。但是施工单位老板出于对时任房产公司总经理的敬畏,也期冀在该房产公司还能承接项目,居然就投下去了1500万元。尽管笔者提醒施工单位,在该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项目上要止损,老板对收回投资还抱有幻想与侥幸心理。
投资之前咨询专业人员可以极大限度减少风险。2011年12月,闵行一施工企业老板,官员介绍其与一“朋友”合作。据说该“朋友”很有来头,用几千万元的价格从杭州市中院拿到一批价值过亿元的金丝楠木,准备投资设立一个家具公司制造高档家具,让施工单位老板出资1500万元占公司10%的股份。笔者一听就觉得这件事情很不靠谱,双方做过家具吗?准备生产什么产品?市场销路如何?入股者是否参与管理?产品定价及成本核算?如何保证利润分配?对方的90%股份以何种方式出资?这些疑问没有打消施工企业老板的顾虑,他觉得其一,介绍官员很可靠,不会骗他;其二,对方还邀请了据说是某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出面,拿出了杭州市法院的判决书、拍卖文件;其三,如果做成了,肯定有利可图。在笔者的坚持下,施工单位老板同意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对合作单位进行调查,并提供了对方的姓名及公司全称。知晓对方名称后,倒是不需要再调查了:五年多来,笔者与对方打过多次交道,无数次胜诉而无法执行;他们对上结交官员,自身再设立律师事务所为其保驾护航,辅以更精明、更狡猾的隐蔽性手段,多年来受其欺骗者不知凡几。
天上不会掉馅饼。审慎决策,必要时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是避免损失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