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误》

元时,达鲁花赤为政,不通汉语,动辄询译者。江南有僧,田为豪家所侵,投牒送之。豪厚赂译。既入,达鲁花赤问:“僧讼何事?”译曰:“僧言天旱,欲自焚以求雨耳。”达鲁花赤大称赞,命持牒上。译业别为一牒,即易之以进;览毕,判可。僧不知也,出门,则豪已积薪通衢,数十人舁(yú)僧畀(bì)火中焚之。----冯梦龙《古今谭概》

 

〖意译〗

  元朝时,达鲁花赤(官名、蒙古语镇守者之意)主持政务,但不懂汉语,动不动就要问翻译。江南有一和尚,因庙中田产被豪绅侵占,向官府写起诉状。豪绅用重金贿赂了翻译,到公堂后,达鲁花赤问:“和尚因为何事起诉?”翻译说:“和尚说天旱,想以自焚来求雨。”达鲁花赤大加称赞,命人将状子递上。其实翻译已经另外写了一个状子,此时翻译把和尚的状子换了下来,把另写的那个递了上去。达鲁花赤看完后,立即判道“可”。和尚还不知是怎么回事,一出门,那个豪绅已经在街上堆起木柴,几十个人抬起和尚就给扔进火中烧死了。

 

〖评析〗

  本案中,这位倒霉的和尚,打了一场官司,不仅未将田产追回来,连性命也赔进去了。也许,在地府之中,和尚还会大呼没有天理。

  时至今日,法制虽有所健全,但仍有许多的案件,当事人觉得有道理,明明白白、千真万确的事情,结果莫名其妙输掉官司。判决之后,当事人的第一感,觉得会否是对方搞定了法官,才会有枉法裁判的结果。可能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是冤枉了法官。正如本案中的这位法官达鲁花赤老爷,他可没有收受豪绅的贿赂,只不过断案粗略了一些而已。

  要避免类似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者需要了解老爷或者法官判案的思路,了解现代诉讼的规则:

  第一是证据。证据充分与否,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决定性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直白地说,没有证据,很可能就败诉。比如明明借了钱给他人,没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法院可能就不支持。希望法官象包青天一样,带着王朝、马汉等助手,明察暗访,还事实以原貌,只能是戏文中的情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不现实的。

第二,有证据之后,还要采取合适的诉讼手段和策略。有了枪支弹药,还要有神射手才能命中靶心,有善于策划的谋士和指挥员精心组织才能赢得战争。诉讼与战争的道理是一样的。本案中,和尚的诉讼策略肯定是不高明的(甚至还谈不上策略和谋划)。至于豪绅“厚赂译者”这种下作的策略当然不能赞成;但是,在法律框架下,仍有许多合理的、正当的诉讼策略可以采用。限于篇幅,在此不展开。本所《建筑法苑》(施工企业篇),将在第10期、第11期、第12期集中三期的篇幅详细介绍《工程款纠纷之诉前准备》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评析人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