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子亡淄衣》

宋有澄子者,亡缁衣,求之凃。见妇人衣缁衣,援而弗舍,欲取其衣,曰:今者我亡缁衣! 妇人曰:公诚亡缁衣,此实吾所自为也。 澄子曰:子不如速与我衣。昔吾所亡者纺缁也,今子之衣襌缁也。以襌缁当纺缁,子岂不得哉? ――节选自《吕氏春秋》

 

【意译】宋国有个人名叫澄子,丢了一件黑色的衣服,到路上去寻找。看见一位妇人穿着一件黑衣服,就拉住不放,要拿走人家的衣服,说:我刚才丢了一件黑衣服!

那妇人说:您虽然丢了一件黑衣服,但这件衣服确实是我自己做的。

澄子说:你不如赶快把衣服给我。先前我丢的是一件黑色的夹衣,现在你穿的是一件黑色的单衣。用你的单衣来赔偿我的夹衣,你岂不是已经占了便宜吗?

 

【评析】数千年来,不讲道理、巧取豪夺如澄子者大有人在。他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肆无忌弹损害别人的利益,还公然宣称自己损人利己的行为,使被掠夺者获得了便宜。

时至今日,澄子的强盗逻辑被少数不良开发商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光达房产公司在项目启动之初,以保证金名义向施工企业借款1000万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希望开发商看在借款的份上,对于确属开发商责任的工程变更价款希望开发商合情合理给予签认。谁知开发商不仅不签证,反而来函将施工单位骂得狗血淋头,称我司从未向贵司表达过资金紧张的意思。向我司支付1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完全是贵司负责人主动提出,我司只是被动接受而已。此前听说过弱势群体有被代表,农民有被上楼,现在开发商又发明了一个被送钱。到今天,声称不差钱被动接受1000万元的光达房产,仍以各种借口归还保证金。而1000万元攥在对方手上,投鼠忌器的施工单位,在各种谈判中都处于下风,合理权益屡屡受损。

大铭置业则是给施工企业上了另外一堂课。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06620日至20072月底。进场后,施工单位才被告知该工程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多次被安监站查处并勒令停工。在大铭置业的要求下,施工单位只好夜间夜间偷偷摸摸施工,进度由是大受影响;而且开工后,施工单位根本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加上大量的设计变更,20075月底工程才完工。完工后近两年时间,大铭置业不结算、不付款。施工单位逼急了,大铭置业不是坐下来谈,而是到法院起诉施工单位,要求赔偿三个月的工期延误违约金150万元。施工单位辩称,对方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甚至在原定完工日期之后还发出设计修改指令,原定工期依法得以顺延。大铭置业居然堂而皇之在法庭上宣称,合同约定工期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所有理由均不能免责,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赔偿。

道德的血液约束不了开发商,也保障不了施工企业的利益。投标之前,对开发商的过往信誉还是要有一定了解。对于强盗,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对信誉有疑问的单位,切勿轻易借款或支付巨额的保证金;超额的保证金和罚款条款是穿在牛鼻子上的绳索。即使对方是君子,也要将所有事情谈清楚,白纸黑字写下来;条款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合同上疏忽或者粗心大意,往往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祸根。(评析人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