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凭证至关重要


  /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汇编


国内某承包公司承包伊拉克Dibis水坝重建工程。当年430日,工程比原定计划提前1天实现截流,河水水位徐徐上升,从溢洪道流向下游。溢洪道之前有一道土堤,虽然不高,但对将来溢洪道顺利泄洪会起阻水作用。监理工程师看到后随即命令承包商将这道土堤拆除。承包商立即派了几台推土机将这道土堤推平了。5月初结帐时,通过对土方量的讨价还价,按其他项目土方开挖的单价结算了5000方,约合1万美元。

    一个月后,伊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并支付了这笔增加工程款,承包商十分满意。但到结算工程款时,这1万美元不仅全数扣回,而且还加收利息。

 

评析:业主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是无可指责的。承包商只能自认倒霉,无任何可能要求支付这l万美元,其原因如下:

作为承包工程帐款结算的任何依据都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基本常识,也是国际惯倒,承包合同条款也明文规定以书面文字为凭。承包商未曾向监理工程师索要书面命令,只能咎由自取。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口头命令并不奇怪,承包商无权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口头命令。但问题在于承包商在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口头命令后没有立即要求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业已下达的口头命令,而只是满足于在收取工程进度款时得到了这笔酬金。殊不知,工程进度款仅仅是临时付款,最后结算工程款时还必须重新复核施工期间的每一笔付款,而且必须以书面文件为凭。承包商没有取得有关这项命令的书面确认,业主追回这笔款及其相应利息是无可非议的。

FIDIC条款第四版1988年修订版第2.5款中规定:“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如果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工程师的指示。”

根据这一条款,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程师对发给承包商的一项口头指示不给予书面确认,那么,承包商可以向工程师确认他已收到了这样一项指示。如果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此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的书面指示。

该承包公司在这件事上的最大教训就是没有及时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该项口头指示。这是值得各承包公司引以为戒的。

中国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3000万人,是韩国的100多倍。但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所占份额仅有韩国的七分之一,与欧美等传统的建筑强国差距更大。并非价格过高,亦非工人不能吃苦。不懂游戏规则,处处挨打是主因。在国内市场上,施工企业因无书面签证致使无法结算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可引此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