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汇编
(一)案件回放
2003年,甲混凝土公司经同行乙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介绍,与某建筑公司在口头上谈妥交易,由甲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某型号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并送货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
眼看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很快要竣工了,甲混凝土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货款,高达49万元的货款一直被建筑公司拖欠。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甲混凝土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中,建筑公司辩称,与甲混凝土公司没有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是与乙混凝土公司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且货款也已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9万元。
(二)反思
在目前国内的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居榜首。造成纠纷的原因,往往由于很多主观及客观因素。而一纸书面合同,其威力往往不可小觑。
虽然本案中,甲混凝土公司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但为保险起见,建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在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是出于便利之计、仅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的确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中口头合同往往不利于一方主张权利。身为企业主,应时刻具有保护己方权益的意识,以免造成有心无力的状况。
市场经济下,合同是企业之间合作的根本。当确认合作意向切实可行时,企业要理性分析合同条款,不能忽略任何一条。因为最后引起合同纠纷的,往往就是那些当初认为“不太重要”的条款,尤其合同中一定要加入有约束力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文稿审定时,可以多参考旁观者(特别是专业律师)的意见,多听取不利条件的反馈,再做出理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