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反索赔之应对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进入结算阶段后,发包人无理甚或恶意克扣工程款几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最常见的克扣理由是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质量反索赔扣款是没有上限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修复后合格,承包人须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承包人甚至面临拿不到一分钱的风险。因此,在结算之前承包人就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事前自查整改、收集积累证据、及时申请验收等,以应付发包人日后可能提出的质量反索赔要求。

 

一、验收通过是质量合格的分水岭

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则质量反索赔的威胁大大减小。此时乙方仅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所以,承包人应尽可能为验收通过创造条件。

如总承包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已经在质监站竣工备案,竣工备案表就是一个最可靠验收合格的证据。另请注意,在质监站备案登记之前,质监站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一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表》。这个验收合格表也是有力的证据。一旦拿到这两份文件之一,承包人几乎可以说立于不败之地。因为验收合格,发包人就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使再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的是修复责任。

对于分包项目,如果分包工程验收后,即令总承包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备案,分包单位亦有收取工程款的权利。实践中,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之一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即应视为验收通过,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不能再以质量缺陷为由,扣减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二、擅自使用的处理

如果工程没有验收、但是建设单位提前使用了,视为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一)、对“擅自使用”的理解

未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但实践中仍然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为追求经营利益,不待验收即投入使用;也有建设单位故意拖延验收以逃避竣工付款责任的。至于何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擅自使用应该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擅自使用应该是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

第二,这种提前使用,通常以建设单位自身或建设单位授权、授意提前使用为前提。总承包人“提前使用”分包工程,通常不被视为“擅自使用”,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第三,擅自使用应该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如果仅仅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擅自使用。

第四,一般说来,擅自使用应该是指为建设工程正式投入用场(按建造本意使用)或者出于经营目的而使用。

为便于理解,我们以一个完工但未验收的地下车库为例加以说明。

1.以下使用建筑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擅自使用:

1)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方便,偶尔将车辆驶入、并停放在车库内;

2)由于缺乏临时设施,在车库内搭设临时材料设备房,并设立门锁,用于堆放电梯、幕墙、门窗或者其他分包的材料、设备;

3)在车库内搭设临时宿舍,摆放床、桌椅等家具,让民工住宿于内(请注意,无论是利用地下还是地上已完工但未验收的构筑物作为民工宿舍,都是不合法的,尽管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当然,在以上几种情形下,虽然不能视为“擅自使用”,但如果临时使用者造成了建筑工程的污染或者其他损害,承包人可以要求使用单位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2.应该认为擅自使用的情形:

1)建设单位在车库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对外开放,比如允许社会车辆驶入,并收取停车费。开放之日即为擅自使用之日。

2)建设单位将部分车库区域改为其他设施例如地下商场,商场承租单位进场装修之日即为擅自使用之日(此时并非是以商场正式对外营业之日为计算点)。其他例如售楼处土建工程未经验收即装修投入使用,亦应视为“擅自使用”的情形。

(二)、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第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擅自使用起始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返还时间亦从擅自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要求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承包人不能免责。所以发包人“擅自使用”虽说视同验收通过,但“视同验收”的“含金量”比正式验收稍低。

这一条,对不同性质的分包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影响。比如对于钢结构,立柱、主梁、次梁通常都算在主体结构的范畴,小支梁、檩条算不算主体结构?实践中虽有争议,但多数法官认为算主体结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在质量有争议时,倾向于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第二,建设单位即使提前使用,通常不会影响支梁、檩条的质量。所以,钢结构与装修工程略有不同,装修工程只要建设方提前使用,几乎无例外判定质量全部合格。

第四,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擅自使用之日就是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如果双方没有对于付款时间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擅自使用之日(交付之日)即为发包方应付工程款之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亦从该日起计算。

第五,发包方承担上述责任,应以其实际“擅自使用”的建筑区域为限。比如,承包人承担五个建筑单体的施工任务,发包方仅提前使用其中一个单体,则发包方仅就提前使用的该单体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对“擅自使用”有关责任的严格界定,对承包人利益有一定保护。实践中,若有发包方拖延验收但擅自使用的情形,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发包人使用在建工程的证据,并积极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未验收工程的应对

实践中,发包人通过拖延验收以迟付工程款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人要有正确的应对方略。

(一)、第一步,承包人自查。以钢结构分包工程为例,承包人自查的内容包括:

1.对照图纸,看图纸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内容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这是承包人的法定责任。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3.钢结构所用螺栓是否符合要求。

4.焊缝质量是否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今后其他项目的类似检测,检测时最好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旁观,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5.钢构件的表面质量和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每批材料进场时,是否有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报验资料。这些资料平常就应该准备好,事后补通常是来不及的。确有问题时,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补充。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如提出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已书面回复对方。

8.对照合同附件《报价单》、设计交底纪要、发包人要求修改或者增补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将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人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不要给发包人留下拖延验收的借口。

(二)、第二步,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在完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请注意,只要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人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如果没有竣工,对方可以讲工程一直不合格,从而不断地提出质量缺陷和索赔要求,承包人的利益无从保证。

当然,从更可靠的角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地收集、整理、组卷。平时有准备了,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资料来不是难事。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承包人拿不出竣工资料,发包人不验收、不付款,承包人是争不过发包人的。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是有章可循的。上海浦东新区档案管就曾专门出版竣工档案编制指南之类的书籍。其他地区可能有类似的文件。承包人可参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当然,承包人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人之时,应请发包人代表签收回执,留下书面证据。承包人应养成以书面形式收发文件的习惯。

 

四、质量保修期内的注意事项

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办理了验收手续,对质量保修期内的义务,应该注意的要点有:

(一)、在保修期内,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应及时回应。回应包括两个方面:

1.不管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的关系如何,承包人应立即指派专业人员赴现场查看,确属承包人责任的,及时予以修复。即使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再僵(哪怕对方拖延付款),也不宜拒绝承担保修义务;一则因为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拒绝修复若导致损失扩大,承包人要承担责任;二来拒绝修复也影响企业信誉。所以,企业应采取的态度是:该由我们承担的保修责任,我们承担;同时,该追讨的工程款继续追讨,能够追索的费用不要轻易放弃。

2.同时,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单给予书面回复。确属我方责任的,立即拿出修复计划报请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如不属我方责任,亦应立即回函,典型示例如下:“贵司 2010105日所发整改通知单已收悉。对于贵司提出的钢结构漏水问题,我司收悉后当天派遣专业工程师赴现场查看。经现场与贵司吴经理一道检查,发现漏水问题系排水管落水不畅所致,并非我司责任。请贵司明鉴”。回复要快,事实要清楚,同时也不要虚言搪塞。如果各方对质量缺陷的成因有异议,承包人可以立即提请质量鉴定,由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

(二)、承包人切忌“等”和“拖”。几乎所有的工程款纠纷案,发包人都会提出质量反索赔请求。可以想象,如果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不理睬、又没有给予正确回复,在法庭上发包人完全可以声称:

1.工程质量出了问题;

2.我们已经向承包人发出了整改通知单;

3.承包人没有给予答复;

4.为防止损失扩大,我们不得以聘请第三方修复;

5.第三方的修复费用,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方这个思路,基本上能够得到法庭支持。请注意,在这个环节中,承包人有两个方面的风险:

1)责任混淆:一旦对方委托他人修复,可能本来不是承包人责任、或者承包人只有部分责任,由于修复后现场情况的改变,承包人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质量责任就非常可能全部由承包人背进。

2)费用增大:本来合理的修复价格可能只有1000元,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可能开出5万元的修理发票。承包人若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法官就可能按照对方拿出的发票判决。承包人由此招致经济损失,我们甚至碰到建设单位因为承包人拒绝修复而索赔700多万元的例子。

所以说,对质量整改通知单不理睬并不妥当。即使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亦不宜以发包人有在先的付款义务为由,拒绝维修,“发包人不付钱,我就不维修”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质量合格是工程的核心。在质量反索赔方面,还有一些技巧性的策略,可以针对不同项目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策略是策略,质量过硬、手续清楚是任何策略皆不能替代的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