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建设工程实践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单位通常要求的比例是,进度款大约是已完工程量的60%~70%;完工验收后,大致可以付至已完产值的80%~85%;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在上述付款条件中,有一个关键的条件是“完工验收”。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些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拖延验收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方的应对方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为行文方便,本文以钢结构分包工程为例(总承包工程或其他专业分包可以参照相应项目自我检查),承包方自查的内容包括:
1. 对照图纸,看图纸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内容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标准、规范。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下达口头指令而没有补发书面变更指令的情形,此时承包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补送技术核定单,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后作为施工依据。按图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责任。如果没有技术核定单,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变更部分无法算钱,建设单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
2. 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结构所用配件包括五金件、螺栓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 焊缝质量是否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建议所有项目的检测,检测时最好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参与取样并签字,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5. 钢构件的表面质量和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 每批材料进场时,是否有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报验资料(这些资料平常就应该准备好,事后要弥补通常是来不及的)。确有问题时,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补充。
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如提出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已书面回复对方。
8. 对照合同附件《报价单》、设计交底纪要、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补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将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不要给建设单位留下拖延验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需注意的是:
1.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东方花园总承包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2万元的调解方案。
2.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地收集、整理、组卷。平时有准备,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资料来不是难事。
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资料,发包方不验收、不付款,承包方是争不过甲方的。
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也是有章可循的。浦东新区档案管就曾专门出版竣工档案编制指南之类的书籍。其他区可能有类似的文件。承包方可参照相关书籍做好准备工作。平时做好准备,可以避免竣工时措手不及。
3. 承包方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方之时,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回执,留下书面证据(如发包方代表拒绝签收,可用EMS挂号方式邮寄给发包方董事长;如对方声称挂号邮件没有收到,不影响发出函件、主张权利的效力,可参照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认定)。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如发包方仍然拖延验收,则应及时催促发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多长时间去催促发包方呢?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
1. 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对于一般的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
8月 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 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
2. 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以在8月 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甲方没有回音时在9月 15日再发出第三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三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
3. 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不知有多少项目,甲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对方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须采取办法固定证据。此时需要较为高超的技巧,拟函行文在客气的同时,应绵里藏针,有理有据。如拟函不当,企业自身背包袱不说,对方也不会感受到压力。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Sample:某施工企业自身所拟对总承包方的函件(该企业挂靠总承包方承接土建工程)
致:江苏十八建筑有限公司
我司所承包的锡常火车站北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的主体安装、地面广场、公车候车廊及铁路锡常站联合售票大楼地下人行通道的装饰、安装工程已于2010年4月、5月相继完工,且锡常站联合售票大楼地下人行通道工程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 交付运行,北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 交付运行。但到现在还未正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今我单位在此已维保快2年。根据建筑法规定:安装、装饰工程保修期为2年,到现在尚未明确具体保修日期,我单位现感到压力很大,故恳请总包单位对此事尽快予以处理回复。
谢谢。
上海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13 日
该企业的行文明显底气不足。文中称“尚未明确保修日期”,因为保修日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此从该文上推断,该企业自身也认为工程还没有验收、还没有竣工,只是感到经济负担很重、希望总承包方尽快办理验收手续而已。
如果这份函发出去,总承包方真的再花几个月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这家单位(大地建筑)白白地多承受了两年的维修、保管、保养任务。经过分析有关事实之后,我们帮助大地建筑重新拟定了一份函件:
Sample:本所帮助施工企业修改后发出的函件
关于恳请总承包方催促建设单位落实维修保养单位的函
江苏十八建筑有限公司:
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锡常火车站北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的主体安装、地面广场、公车候车廊及铁路锡常站联合售票大楼地下人行通道的装饰、安装工程,我司已于2010年4月、5月相继完工,且锡常站联合售票大楼地下人行通道工程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 交付贵司及建设单位投入使用、北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 交付贵司及建设单位投入使用。但至今贵司及建设单位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我司由此承担维修保养任务已接近两年时间,承担了巨大的压力。
贵我双方的合同约定,我司承担的质量保修期应为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可知锡常站联合售票大楼地下人行通道工程之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22 日 、北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保修期起计之日为 2010 年 5 月 29 日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日期起算,则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均将届满。故恳请贵司提请建设单位及时落实后续维修保养单位,毕竟新单位进场后,对现有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的熟悉有一个过程,而且有这样的过渡期,也便于我司对新单位人员有一个交接和培训过程。
如贵司或建设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后续维修保养单位,则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请恕我司不能再在工程现场保留维保人员,亦不再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涉及主体结构及五年的防水保修任务除外)。恳请能予谅解。
特此致函。对贵司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上海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14 日
本函发出后,总承包方大为慎重,立即提请建设单位注意。三方合理协商,确定了合理的竣工时间(挂靠单位大地建筑略有让步,但是分担仍是大为减轻)。可见,写法不一样,效果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小知识点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解答:在一个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其曾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的邮件存根(存根上有催款的内容)和邮局的收据,但却提供不出保证人对此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保证人也否认收到此邮件,并在诉讼中主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只有债权人提交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证据,而没有邮件是否送达到保证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交邮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法院能否根据交邮的证据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适当提出了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转化为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来保护;相反,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通过设立保证期间,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其在权利上“睡觉”,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社会经济秩序较快地恢复到稳定有序的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就立法本意而言,只要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就应当对其实体权利加以保护。在本案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之一,债权人的寄送行为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将催收通知书送到保证人处并经其签收,无疑会加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负担,增加交易的成本,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更会增加保证人或债务人利用除斥期间达到赖账目的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而且如果将邮局没有将邮件送达到保证人这种意思传达中的风险转由债权人承担,则显然不公平,因为邮件不能送达并非债权人的原因;如果由保证人担则较为妥当,因为保证人的风险本身并没有加大。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6号文作出《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债权人诵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