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主张超时效,法院判决不支持——关注企业的应收款安全
    

【基本案情】

原告:阀门公司

被告:宏苑地产

20061月~7月,江东集团的项目公司(宏苑地产)向阀门公司先后采购数批阀门,供货完成后出具结算书一份,确认货款总额为98.68万元,约定当年10月底前付款。同年117日,宏苑地产向阀门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3.18万元未付。2010728,阀门公司以江东集团项目公司拖欠货款53.18万元未付为由,将江东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东集团给付欠款53.18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宏苑地产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阀门公司起诉江东集团属主体错误的主张,遂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了阀门公司的起诉。

20109月,阀门公司又以该项目公司(宏苑地产)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宏苑地产主张阀门公司诉称买卖关系发生在2006年,业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请求法庭驳回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225,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阀门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阀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诉权而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了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阀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7月,南江市中院判决驳回阀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与对策】

明明向对方供应了阀门,对方也已签收了产品,办理了供货结算,而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证据清清楚楚,为什么材料款得不到呢?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

    不少企业管理者对诉讼时效没有基本概念,或者在时效方面存在误区,认为法院不会根据时效驳回起诉。的确,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单纯时效抗辩的支持力度不大。但是,不能排除例外。如果法院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即面临血本无归的结果;不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至少他依照时效驳回起诉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连喊冤的地方都没有。

所以,单纯抱怨是没有用的。企业管理者应该了解:诉讼时效是什么?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后果?有什么办法延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对多数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个一知半解甚至完全陌生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民事债权(比如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这个两年的时效,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应收款都至关重要,题述案例的阀门公司,就是因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判决驳回起诉;至于其他方面的诉讼时效,我们列举于后,供各企业参考。

 

   二、诉讼时效方面的常见误区

几乎每个企业都有数额不等的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债权在外。国内企业习惯上通过电话或者当面追讨工程款,不少项目竣工三、四年之久工程款尚未支付到位。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发包方更容易以销售状况差、资金困难作为拖延支付的借口,甚至恶意拖过两年的时效期。

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请求成立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可以因为起诉、请求或认诺行为导致时效中断,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电话催讨”或“当面催讨”不容易形成法律上的证据,达不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为防止债权过期,企业可以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三、策略与手段

第一,对于每一个工程,在工程完工后迅速确认债权。工程完工之后,企业自身应立即绘制完整的竣工图、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送审稿,并安排专职预算人员配合发包方和审价单位的审价工作,审价过程中遗漏的资料立即补齐,不要给发包方留下拖延结算的借口,将工程总造价和未付款总额固定下来(与对方签署的《结算审定单》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开发商资金紧张的大形势下,结算工作不能容许发包方一拖数月甚至数年之久,因发包方人员调动、证据湮灭、资金挪用等,均会给企业日后的债权追讨带来重重困难。

第二,对于存在较多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对所有工程项目的进展、结算、支付情况进行系统整理,避免遗漏事项。文后附一份检查对照表的样式,供各单位参考。可能有些单位对项目检查不以为然,实际由此造成损失的不在少数。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某施工企业,应收款超过一亿二千万元,笔者建议企业进行整理。检查后发现确有一些项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经律师设法,部分超过时效的款项对方承认支付);但也有项目,完工结算至今四五年时间,经律师调查,欠款的公司已经注销,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本无从挽回。

第三,催讨债权留下证据。凡已确认的工程款,除当面或电话催讨外,定期还可以用挂号邮寄方式发出书面催收的信函,留下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以求得将来举证上的便利。白纸黑字,对方在法庭无可抵赖;而且就算是碰上个别有疑问的法官,亦难以明目张胆帮助对方。春节前后是发函催款的好时机。

可能有些企业担心,书面催款是否会惹得甲方不高兴。这种顾虑应该消除。催款函的内容可以写得非常客气:如果对方有诚意履约,对我方的函件应该能够理解;如果对方有赖账的打算,我方也达到了延续时效、保护债权的目的。不发函,我方的权利可能完全丧失。所以,对于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欠款,权衡利弊,发函还是必要的,因为书面追索后诉讼时效中断,2年的诉讼时效期可以重新起算。发函的过程中,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1.发函或者其他促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必须要在2年的时效期内行使才可以达到中断、重新起算的目的。如果超过2年的时效期,则建议请专业人员代为拟写催款函,尽可能不惊动对方。

2.催款函需要注意行文的方式和分寸。函件的措辞应客气、理智、不动声色。函件的力量,不在于言辞是否激烈,而在于处理事情的方式是否在点子上。有水准的函件,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3.所有函件发送,应留下可查询的记录。比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催收回执或类似的表明已接到催收通知的函件。如债务人拒绝这样做,企业可采取挂号信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并保留挂号查询单(最好是邮局发出的EMS,有关函件的主题内容可以填写在EMS单据上)。在对方恶意拖欠时,可以发律师函;也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

第四,对于工程欠款数额较大、完工后较长时间还未支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对方有履行能力,只是一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以书面行为确认欠款数额和还款计划,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利将来债权的实现;对于信誉较差、有大量外债甚至资金链有断裂迹象的开发商,应立即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

 

【结语】

债权的时效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观念比较薄弱,甚至碍于面子,不愿轻易采用书面形式讨帐,由此造成损失十分可惜。

法律的支持是企业最大的依靠。超过时效的欠款,无论是谈判还是应诉,都处于被动地位。落后就要挨打,企业应该树立时效保护的意识。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以下是各种诉讼时效的期间:

1年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年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年时效期间】

1.《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年时效期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年时效期间】

《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年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

《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