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收取与支付不当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从笔者碰到的案例来看,最常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付款不按合同约定,随便打破合同关系
外地某企业来上海建造厂房,合同总价约1200万元。总承包单位拿到合同后,转手就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其实是转包)。工程前期付款程序还属正常,厂方老板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包,总包收取管理费之后再付给分包,约支付了600万。由于进度上不去,分包单位说,你把工程款直接付给我们,付款流畅了,进度也就上去了。厂方老板不熟悉建设程序,认为分包讲得有理,不通知总包直接将进度款支付给分包(不少款项还是用现金支付),大约也付了600万。05年底工程竣工,06年2月分包单位将公司注销,06年6月总包单位起诉甲方,称工程造价1200万,甲方仅支付600万,还欠600万。甲方(厂方老板)此时才慌神,从侧面打听到,总包和分包单位的老板是远房亲戚关系,请款过程中早有预谋,但到法庭上没有总包与分包串通的证据,而且分包单位连人都找不到了。
上述案例不是极个别的例子,也并非只有缺乏素质的包工头才会恶意赖帐。国有大企业也会利用甲方付款的空子。连云港某高层建筑,上海某知名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工程未完工,总承包方即起诉甲方。甲方已支付4800万元,而总承包方认为只收到3200多万元(甲方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在当地设立账户的款项,总承包方不予认可)。不仅如此,总承包方反过来追究甲方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加上违约金700多万元。不论结算上的分歧,双方差距已经达到了2000多万元。
总包单位在付款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时,有时也有类似情形。有些包工头自己没有公司账号,让总包将款项打入其借用的洗钱单位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打入洗钱账户的款项就存在风险。
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可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免因不适当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支票不写收款人抬头,为别有用心的人留下空子
实践中,甲方向承包商付款时,承包商有时要求不写支票抬头,请甲方将付款总额按其要求的数据分成几张支票开具,承包商将几张支票直接付给材料商或者分包单位。由此产生纠纷的例子极为常见。
案例A:英博公司总承包某学校运动场工程,委托天上飞公司承担跑道塑胶分包工程。2005年10月28日,英博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天上飞公司7万元工程进度款,没有写抬头。后来天上飞公司起诉称,没有收到这笔7万元的款项。经法庭调查,这张支票直接进到了外地的一家咨询公司,而这家咨询公司在两年前就已经注销了。
案例B:材料商闵联公司为某公路承包商水益公司供应二灰材料(铺路用)。水益公司将100多万元材料款的支票(未写收款人抬头)交给中间人郑某带给闵联公司。郑某私自进账。当事人向郑某追索,郑某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支付10万元之后郑某就不再付款了,查找郑某的财产也只有一套农村的不值钱的房子。
为避免类似风险,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例如大额支付一定通过银行划账(贷记凭证);必须使用支票时,收款人抬头、金额、出票日期等必要记载事项不能留空白。
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有不规范的支付行为,只要还未进入诉讼阶段,对方多少会讲一定诚信,不至于一赖到底。此时可以邀请对方前来对账,将已经支付的款项明细审核确认下来。同时最好让对方公司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以下是一份典型的授权委托书文本(仅供参考,不可简单套用。以下范文中涉及地名、项目名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均为虚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授权委托书
致:总承包人上海天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信任,委派我司承担天香花园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施工任务。为工作方便,我司现委托项目经理吴子虚(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代为收取工程款。吴子虚经理代为签收的款项,不论是现金还是支票,只要吴子虚经理向贵司出具收据或在贵司支票存根上签字(不论支票的实际进帐帐户如何),均视为贵司已经履行了对我司的给付义务。 我司对吴子虚经理在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前的所有行为均予以追认。在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前,吴子虚经理向贵司出具收据或在贵司支票存根上签字(不论支票的实际进帐帐户如何),亦视为贵司已经履行了对我司的给付义务。 我司依照内部承包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并不限于质量整改和保修义务),不因本授权委托书的出具而有任何改变。 吴子虚经理无转委托权。
我司确认,本授权委托书乃是我司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其他可能导致委托无效之情形,兹签署予以确认:
授权人(公司盖章):___________
受托人(个人签字):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按照上述要求拟定的《授权委托书》,一定要让对方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这样手续办妥之后,可以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除了上述支付风险外,在工程款收取上,亦应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工程款流失、特别是挂靠的项目经理私自领款的情形较为普遍。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避免工程款的流失,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帐户。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也会引起发包方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可以有效避免工程款流失或被管理人员、挂靠人员挪用。
如果已经订立了承包合同,而合同中缺乏这样的支付约定,可以用公函的形式予以补救。以下是典型示例(函件仅供参考,不可简单套用):
关于特警支队塑胶跑道及人造草坪工程款支付安全的函 (2010)沪(厚德)函第088号
收件单位:玉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张达仁处长并呈贵局金贵人局长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传真及挂号邮寄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以挂号信寄玉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一份由本公司留存。 玉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张处长并呈金局长钧鉴: 感谢贵局对我司的信任,委托我司承担玉虚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塑胶跑道、人造草坪工程施工任务(合同编号:__________)。自我司参与投标并中标进场施工以来,得到贵局及特警支队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司珍惜贵局及特警支队的合作情谊,愿意尽我司最大努力,以优质服务作出精品工程,不负贵局及特警支队的信任。 本次来函,主要是想请贵局关注工程款的支付安全问题。涉及我司应得工程款,恳请贵局准确无误地支付进入本公司帐户:“上海厚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星支行,帐号:31001234567890123;如采用支票方式付款,支票抬头请务必注明收款人“上海厚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称,并请注明“不得转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公司从未授权项目经理或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工程款。因此,从法律上说,任何未进入本公司帐户的付款,皆不能视为贵局已履行对本公司的付款义务。为慎重计,我司谨此致函贵局。若是贵我双方因付款产生误会,将是极为令人惋惜之事。 特此函告。对贵局的支持与信任,再次表示诚挚的谢意。
上海厚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6日 |
这样的函件,不至于影响承包企业与发包方的关系,又可以达到预防的效果。在操作上,函件既通过挂号邮寄发出,同时还建议当面送达发包方,与发包方财务人员面对面讲清楚,以免出现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