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士:
我司总承包施工的某住宅工程,2015年12月10日,我司就将工程尾款126万元全部支付给包工头。但昨天包工头又找了十几个人来我公司要钱,称工程做亏了,要求我司再补给他65万元,不然年终分配摆不平,工人没法回家。
我司当初付钱时,与包工头明明白白对过账,三头六面结清费用。现在他们再来要钱,完全没有道理。报警之后,警察过来问情况,认为是经济纠纷,不在他们管辖之内。从昨天到现在,晚上他们也不走,吃住在我们办公室。这样的无赖,怎样来处理?
【分析与对策】
每逢春节时,政府都加大农民工欠薪的清缴力度。客观上说,这种出发点的本意是好的,也起到相当的正面作用。但是,无可讳言的是,这种支持也成为不诚信包工头胁迫甚至敲诈施工企业的依仗。施工单位因此而蒙受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
指望所有包工头都是君子,是不现实的。企业要健康发展,防范类似损失,至少应该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尽量挑选可靠、诚信的队伍。对于不熟悉的班组,哪怕价格再优惠,也不宜轻易选用。报价低,过程中通过闹事等过激手段,也会将利润补回去。亏本的生意不会有人做。像前面的案例,虽经多方努力,派出所也几次出警,最终仍只能补偿包工头40多万元,才打发他们走路。
二、订立严谨的合同。与包工头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即使无效,也是双方结算的依据,政府、法院也不可能推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另定结算办法。有条件时,尽可能采用我们的合同版本。我们的合同千锤百炼,很少有破绽,不易为人所乘。
三、监督工资的发放。工人没有拿到钱,政府不会跟企业来讲道理,“你们先将工钱付清了再说”。故此,即使企业与农民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应让包工头制订工人的名册,将全部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标准、联系地址、电话(民工多半也有手机)。公司派人赴现场确认花名册的真实性。确认之后,让包工头在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之后,每月再按包工头确认的用工数和工资总额,监督包工头将工钱支付给工人。这不是要干涉包工头的生产经营,是因为欠薪的责任在企业身上,无法推托,不得不谨慎处理。
四、结算协议必不可少。对于前述案例,接听电话之后,我们让当事人提供当初的结算协议;当事人称,结好账,双方都无异议之后,没有办什么书面手续,仅让包工头签了一张领款单。我们再查看领款单,上面赫然仅有如下内容“收到工钱126万元,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
我们不好埋怨当事人,但心想这样的付款单又有何用?没写明工程款已结清;而对方所写“126万元工钱,同意从工程款中扣”,更意味似乎还有尾款。存在这样明显的漏洞,包工头当然要钻空子找你要钱!
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完备的结算协议才能防范包工头的不诚信。尤其是在支付最后尾款之前,为了拿到钱,只要协议不太过分,包工头是愿意签署的。不签字就不付钱,比什么手段都有用;何况这种协议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只不过是防范对方日后耍赖罢了。
以下是一份结算协议的范本,供各位参考。这是一份真实的协议(仅名称为化名),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工程尾款时,让包工头及所有班组负责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如他们再要反悔,得逞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工程款结算支付协议
甲方:上海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丙方:姬先刚(系乙方合同代表)
丁方:吴一平(木工班组承包人)
戊方:方泽华(泥工班组负责人)
己方:华明亮、华开军、华开民(钢筋班组负责人)
鉴于: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海市奉贤区滨海花城小区土建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任务。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委派姬先刚担任项目经理。姬先刚是乙方的合同代表,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乙方认可姬先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所有文件以及姬先刚在履行本工程施工任务时对外做出的全部承诺。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了合同进度款。
(四)乙方聘请了丁方承包本工程的木工班组,戊方承包本工程的泥工班组,己方承包本工程的钢筋班组。丁方、戊方、己方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因临近春节,乙方尚有部分劳务工程款尚未支付给丁方、戊方、己方。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应乙方所请,甲方在乙方代表姬先刚见证下,将乙方应得剩余工程款直接发放给丁方、戊方、己方。为保障各方权益,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包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为人民币8,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该结算总价款包含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所有签证变更价款以及一切辅助服务之应得全部费用。本协议签署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扣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补。
二、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甲方累计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6,213,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壹万叁仟元整)。付款明细如下: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明细 |
||
付款日期 |
付款账户 |
付款金额 |
2015.2.9 |
重庆东旭 |
1,000,000 |
2015.2.16 |
重庆东旭 |
2,080,000 |
2015.6.9 |
重庆东旭 |
400,000 |
2015.6.10 |
魏小松 |
43,000 |
2015.7.9 |
重庆东旭 |
800,000 |
2015.9.2 |
重庆东旭 |
150,000 |
2015.9.28 |
重庆东旭 |
100,000 |
2015.11.23 |
重庆东旭 |
200,000 |
|
以上小计 |
4,773,000 |
2015.9.1 |
方泽华(泥工班组) |
170,000 |
2015.9.28 |
方泽华(泥工班组) |
50,000 |
2015.11.18 |
方泽华(泥工班组) |
200,000 |
2015.9.1 |
吴一平(木工班组) |
250,000 |
2015.9.28 |
吴一平(木工班组) |
100,000 |
2015.12.3 |
吴一平(木工班组) |
250,000 |
2016.1.15 |
吴一平(木工班组) |
420,000 |
|
以上小计 |
1,440,000 |
总计付款额度 |
6,213,000 |
上述收款明细表中,甲方支付给魏小松以及方泽华、吴一平的款项,乙方确认应计入乙方已收工程款之内。
三、在上述已付工程款总额6,213,000元中,包含因乙方工人发生工伤、甲方代为垫付事故处理款33,000元。乙方确认,该款项本应由乙方自己承担;但是甲方本着体谅乙方的原则,应乙方所请,在乙方不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再采用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甲方自愿承担这笔费用33,000元,将该笔费用从乙方已收款中扣除。故乙方实收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6,180,000元(6,213,000-33,000=6,180,000元)。
四、最终结算总价款8,500,000元,扣减乙方实收工程款总额6,180,000元,剩余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2,3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元整),这是乙方可以获得的全部工程尾款。
五、为便于乙方处理施工班组的结算及款项支付问题,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将全部尾款232万元支付给乙方的施工班组,不再扣留质保金。具体分配如下:
(一)支付给丁方(吴一平施工班组)119.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二)支付给戊方(方泽华施工班组)8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三)支付给己方(钢筋班组)华明亮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华开军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华开民12.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六、丁方、戊方、己方确认,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将立即付清所有民工工资、辅材采购款以及应由丁方、戊方、己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丁方、戊方、己方承诺,若丁方、戊方、己方未能及时清偿,甲方或者乙方可以侵占或欺诈为由,追究丁方、戊方、己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乙方确认,甲方支付上述款项232万元之后,甲乙双方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同时,乙方承诺,即使甲方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乙方仍承诺将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八、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本工程所有应得班组劳务款已经全部结清。同时,鉴于甲方已经将款项与乙方全部结清,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主张任何费用。如果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认为与乙方还有权利义务没有了结,由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直接追索乙方责任,与甲方以及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方无涉。
九、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一致确认,除上述工程款尾款以外,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甲方的一切关联企业均不欠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任何款项,亦不存在已签署而尚未结算的签证单、结算单或其他应由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承担给付义务的凭证。
本协议签署之后,如各方还有经济往来,则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而且所有单据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才能发生效力。未加盖甲方公章的任何文件,即使有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员工的签字,也不能作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十、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且无论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十一、本协议是各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结算。各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及涵义清楚明白。协议内容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其他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之情形。本协议签署之后,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反悔。
十二、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丙方姬先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并无合资、合伙或合股关系,甲方与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的经济效益如何,均不得以亏损、人工涨价或其他理由要求甲方增补费用。
十四、因劳务分包合同及本协议产生纠纷,各方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各执二份。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协议履行完成后终止。
甲方:上海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重庆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盖章)
丙方:姬先刚(签字、手印)
丁方:吴一平(签字、手印)
戊方:方泽华(签字、手印)
己方:华明亮、华开军、华开民(签字、手印)
签署日期: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