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违规结算,施工企业无奈买单

【案情】

中建二十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知名国有施工企业。2009年,集团在嘉定区承接某大型商业及住宅综合项目,工程造价近四亿元。由于项目较为复杂,集团委派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毛义伟担任项目经理。毛副总是分公司成立之初入职的老员工,十几年来为分公司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也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总承包合同签署之后,项目部进场开展工作。毛副总迅速制定了施工方案,安排了施工班组,签订了分包合同。应该说,各方面前期工作都还是不错的。工程进展也算顺利。2012年初工程如期完成,验收后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集团总算是与建设单位完成了对账审价,签订了结算协议。其后,材料供应商、分包班组相继前来分公司要求结账。由于毛副总是工程施工期间的总负责人,对所有情况非常熟悉,所以前期的结算工作,分公司仍安排毛副总负责审核对账。但是没多久,分公司就发现毛副总在结算过程中对下家的手比较松,把关不严,还出现了多种指向毛副总的风言风语。为控制材料商、分包单位虚高结算,避免公司利益受到不正常损害,分公司遂于201288日召集党政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开会,形成《上海分公司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嘉定项目的所有结算工作,由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文卫负责,副总经理毛义伟和财务经理黄大明予以配合,项目部不得再擅自与水电公司及其他分包单位结算。毛义伟副总经理也出席了本次会议,在会议签到本上签了字。会议纪要上加盖了分公司公章,并呈报中铁集团备案。

党政会议纪要形成之后,分公司心想总算堵住了漏洞。新任结算负责人赵文卫副总紧锣密鼓地安排人员审核各分包的造价。内部审核刚刚大致完成,赵文卫正打算邀请分包单位前来对账的时候,不曾想收到嘉定区法院的传票。

原告正是党政会议纪要上明确的项目部不得擅自与其结算的水电公司。原告提供的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份《结算协议》,该协议上甲方一栏赫然由毛义伟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签字日期为2012928日,在党政联系会议之后50天)。结算协议载明:工程送审价为人民币1675万元,甲方确认水电公司的结算总价为人民币1450万元。而按照赵文卫副总安排人员测算的数据,水电公司的造价无论如何不超过1100万元。

可能感觉案件结果不乐观,中建集团觉得再花钱请律师也没有必要,委派公司的法务人员和赵文卫副总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中建集团一再解释,称这份结算协议是毛义伟的个人行为,不是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而且公司已经明确毛义伟无权代表公司结算,有党政会议纪要为证;而且该结算价格明显畸高,按照实际的工程量和分包合同单价计算,其工程造价不超过1100万元,因此法院应该委托司法审价单位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

可是,法院并未采信中建集团的答辩意见。理由有三:第一,结算协议上的签字人毛义伟是水电分包合同上的甲方代表,而且整个工程的全部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的验收资料)上,中建集团一方的签字人均为毛义伟。第二,中建集团的党政纪要,并没有通知水电公司,也没有通知任何其他分包,没有对外效力。第三,关于工程造价,既然毛义伟已经代表公司进行了结算,则委托司法审价已无必要。

至于造价过高的问题,在毛义伟所签署的《结算协议》上,有意识地加入了两条:(一)因建设单位材料供货不及时,批复材料单价过低等原因造成乙方水电施工班组大量窝工及损失。(二)甲方安排两次停工造成乙方误工费用等。可以看到,对方很清楚“1450万元结算价肯定远大于实物工程量,但有了所谓的误工费用做铺垫,在庭上对方有抗辩、抵赖的借口,法官也无法辨识其真伪。不难想象,对方既然一开始就蓄意造假,结算协议自然做得天衣无缝。

判决结果不出意外。最终法院判令总承包方按照毛义伟副总签署的1450万元结算价支付水电分包工程价款。败诉之后,中建集团承办人自嘲地向领导解释,不是我们无能,而是敌人太狡猾

【分析与建议】

毛副总在公司党政会议之后顶风作案,冒着声名扫地的危险擅自与水电公司高额结算,若说没有猫腻,殊难令人信服。在数百万元的利益之前,党政联会的纪要约束不住这个59岁的老领导。

可能有人疑惑,该国有企业为何不向毛副总问责。但要知道,想找到毛副总与水电公司幕后交易的证据,其势难于上青天。没有证据,自然无法追究毛副总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国有企业,除非是经办人之间有个人恩怨或者是检察机关有证据,否则很少有领导会赶尽杀绝,让责任人去坐牢。中建集团也是这样,事发后只不过将毛副总调到贵阳管理另外项目。尽管大家都心知肚明毛副总的签字结算是怎么一回事,但毛副总只要厚颜一些,十目所视,千夫所指,又能奈其何?几乎可以肯定,最终毛副总能够拿着筹谋来的钱财平安退休而去。

国有企业如此,民营企业管理者且勿庆幸过早。民企人员素质与国企恐怕是弗如远甚,而且民企除了钱财之外,不像国企还有荣誉、级别和政治前途等方面考虑,民企管理者对钱财的贪念可能更为炽烈,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者大有人在。只不过由于民营企业没有纪检、纠察等部门,更多的蛀虫未被发现罢了。

寄希望于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约束远远不够。按照本所的经验,至少应该采取如下方面的措施:

一、订立分包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仅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诸事项,但是项目经理没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对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后才能生效。

将结算权利收归公司,不仅可以防止项目经理被收买而不正当地签出高额结算价,一定条件下对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也是一种保护,可以避免分包人员围攻项目经理、甚至采用非法拘禁等极端手段,逼迫项目经理违心地签出不应有的高价。此前确曾有过类似案例,某分包单位假装邀请项目经理到太湖游玩,将其扣留在太湖边一酒店,迫使项目经理结算,不签字不让走。三天之后,项目经理实在吃不消,不得不同意签署了1500多万元的结算单,而实际工程造价不过1300万元左右。项目经理出来向公司反映,公司经报警,才撤销了这份在胁迫情况下签署的结算书。如果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没有结算签字权,就算遭人围攻,也可以自己没有权签字来解释脱身。

二、对于在施工履行过程中,需要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材料进货签收单隐蔽工程量核认单等单据,每一份单据都到公司来盖章可能不大现实。比较可取的办法是,对这些与经济价款息息相关的重要单据,在合同上约定同时由项目经理、施工员、材料员、工地预算员等数人同时签字才发生效力。这样约定是合法的,也可以有效防止个别人的舞弊行为,毕竟对方腐蚀一个集体比单独拉拢一人要困难得多。

三、对于有腐败苗头的管理人员,不能只在公司内形成一个会议纪要限制其权力(内部纪要对外不产生效力),而应该对全部有关的分包单位、施工班组、材料商都发一份挂号公函,告知结算程序和注意事项。比如,本案中,中建集团完全可以向水电公司发出一份这样的函件:

 

上海君秀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委托贵司施工的嘉定华园项目1#~6#楼水电安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已多次催促贵司前来我司结算,但贵司至今未提交工程结算书,致使结算工作无法进行。

为保证结算审价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减少结算分歧,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我司函告如下:

一、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贵司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书。而工程完工后,贵司一再拖延。故请贵司务必在收悉本函后10天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由我司组织审核。逾期提交结算资料,造成审价延迟的,责任由贵司承担。

二、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在竣工之后进行一次结算。故竣工之后,贵司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只能有一个正式版本(应称为正式送审稿),而不能有初稿二稿三稿之类的名目。该正式送审稿作为审核的基本依据。

三、贵司正式提交的结算送审稿,应包含贵司承包的全部施工内容、所有签证变更款项、以及一切辅助服务之应得全部价款。若在递交结算送审稿之后,贵司发现仍有遗漏造价事项,我司将不予采纳。结算送审稿须由贵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贵司加盖公章确认,不得委派现场施工员或预算员代签。

四、希望贵司重视对本工程竣工图纸的编制工作,作为结算依据的竣工图纸必须如实反映本工程现场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得递交的竣工结算书送审稿较为真实可靠。

五、贵司提交正式结算送审稿时,除竣工图纸之外,必须附上完整的、经我司及监理单位会签确认的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或其它依据性文件。

六、贵司提交的结算送审价应基本合理,不得高估冒算。如贵司的送审价过高,我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审价。根据合同及相应政府文件规定,竣工结算审价费的分担原则如下,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亦即贵司)负担。请贵司在编制正式的竣工结算书时,审慎考虑这一因素,工程量及取费应基本准确,指定分包工程、甲供料不应包含在贵司送审价中。如送审价过高,我司委托第三方审价后,应由贵司承担的审价费用,我司将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从贵司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七、我公司委派赵文卫副总负责水电工程的结算工作。原项目负责人毛义伟副总另有任用,不再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及结算事宜。所有对账结算文件必须经赵文卫副总、黄大明经理二人同时签字并加盖我公司印章才能生效。同时,为加快对账复核过程,贵司应安排对口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算人员予以配合。

八、在结算对账过程中,贵司应做好材料商、民工班组的安抚工作,不得采用围攻、上访等过激手段向我司或建设单位追索费用。不然,每发生一起上访、围攻事件,我司将根据承包合同约定,从贵司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万元的违约金。

九、目前现场剩余的一些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整改维修事项,请贵司务必增加力量在15天之内完成。否则,我司将安排第三方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贵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还有我司此前催促的钥匙移交、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交付等诸项工作,请贵司及时移交我司。如贵司拒绝移交,不论因何原因,贵司难免有胁迫之嫌,传出去也影响贵司声誉。望贵司冷静、审慎地处理此事,给我司一个积极的回音。

    特此函告。

 

这样的函件发出后,对方舞弊的空间大大减少。篱笆扎得牢,野狗钻不进,话虽然粗俗,道理却值得各单位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