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的三大误区


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保修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即因此常以承包方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未能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不予结算甚至追究巨额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对保修事项应对不善而吃亏上当的不在少数。本文分析施工单位的常见误区,并提出应对方略。

误区一:直承其过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发现问题,不推诿、不卸责,是承包方应有的态度。但是,在处理方式上,切忌直承责任。比如,某企业对建设单位发函,称“最近,贵司高层对在施过程中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很为恼火,我司在此表示理解接受,且在按部序整改之中”。这样的函件一旦发出,日后可能成为我方的致命伤。由于我方承认了质量问题,但对质量缺陷的部位、规模、成因,对工程整体的影响程度、修复的周期及支出等没有界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可以拿这份函件大做文章,我方势必陷入难以抗辩的境地。

既要不得罪甲方,又要将态度表达清楚,行文方式上就要有所讲究。比如,可以回复如下,“感谢贵司对我司的信任,近日派遣工作人员前来工地检查工程质量,指导我司工作。对贵司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司极为慎重,立即安排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检查结果及我司观点回复如下:

(一)我司经现场查看,目前绝大部分幕墙完好无损。检查人员在现场所发现的一些问题,均为其他单位人为损坏我司幕墙所造成。

(二)我司清楚,房屋质量乃是百年大计。保障工程质量,本身就是我司份内职责。在过往的施工中,我司对工程质量一直十分关注。采购的材料、设备均是正规产品,隐蔽工程邀请监理单位查验,至今无一次验收未能通过。应该说,我司工程质量合格无疑。

(三)当然,对于贵司意见,我司也十分尊重。我司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对我司施工的全部幕墙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我司欢迎贵司、监理与我司一道参与检查工作(贵司确定时间后,请通知我司,我司可以配合贵司的时间),对贵司、监理的合理意见我司将虚心接受。如检查下来发现问题,确属我司责任的,我司承诺立即予以整改,请贵司放心;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或其他不属我司原因造成的缺陷,若贵司认为需要,我司也愿意帮助贵司修复,且仅收取维修成本。


误区二:拒不理睬

在保修期内,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应及时回应。回应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管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的关系如何,承包人应立即指派专业人员赴现场查看。确属承包人责任的,及时予以修复。即使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再僵(哪怕对方拖延结算、拒不付款),也不宜拒绝承担保修义务。一来因为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拒绝修复若导致损失扩大,承包人要承担责任;二来拒绝修复也影响企业信誉。所以,企业应采取的态度是:该由我们承担的保修责任,我们承担;同时,该追讨的工程款继续追讨,能够追索的费用不要轻易放弃。

(二)同时,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单给予书面回复。确属我方责任的,立即拿出修复计划报请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如不属我方责任,亦应立即回函,典型示例如下:“贵司201255日所发整改通知单已收悉。就现场卷材开裂问题,我司人员与贵司王经理在现场勘察之后,已查明卷材开裂系贵司施工不当所致。贵司现场施工人员亦非常清楚这一成因。高分子卷材本不应在五度以下低温进行屋面施工,而贵司当初为赶进度,不顾我司的多次劝阻,在下雪天且温度都是5℃以下(甚至在零下十几二十度)的低温下冒险赶工,致酿成今日苦果。当然,本着为业主负责的态度,即使贵司与我司观点不一致,我司仍愿与贵司协商。但协商之地点建议改为工程现场。届时如贵我双方对缺陷成因仍有疑虑,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

(三)回复要快,事实要清楚,同时也不要虚言搪塞。如果各方对质量缺陷的成因有异议,承包人可以立即提请质量鉴定,由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承包人切忌“等”和“拖”。几乎所有的工程款纠纷案,发包人都会提出质量反索赔请求。可以想象,如果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不理睬、又没有给予正确回复,在法庭上发包人完全可以声称:

1. 工程质量出了问题;

2. 我们已经向承包人发出了整改通知单;

3. 承包人没有给予答复,亦拒绝修复;

4. 为防止损失扩大,我们不得以聘请第三方修复;

5. 第三方的修复费用,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方这个思路,基本上能够得到法庭支持。请注意,一旦按照这个思路判案,承包人有两个方面的风险:

1. 责任混淆:一旦对方委托他人修复,可能本来不是承包人责任,或者承包人只有部分责任,由于修复后现场情况的改变,承包人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质量责任就极可能全部由承包人背进。

2. 费用增大:本来合理的修复价格可能只有3000元,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可能开出5万元的修理发票。不管对方实际的修复成本是多少,承包人若无有力的相反证据,法官就可能按照对方拿出的发票判决。承包人由此招致经济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个别单位的损失非常惨重。我们甚至碰到建设单位因为承包人拒绝修复而索赔700多万元的例子。

所以说,对质量整改通知单不理睬并不妥当。即使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亦不宜以发包人有在先的付款义务为由,拒绝维修,“发包人不付钱,我就不维修”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误区三、忽视证据

不少施工企业在接获修复通知后,可能也会派人去修理,但是常常忽视保留必要的证据。若碰到不诚信的甲方,极有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较为稳妥的是,修复人员在修复后,当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签署《维修回执单》。签署的人员应该是对方授权的人,否则也可能产生隐患。比如,上海某区党校的智能化系统,施工单位维修之后,请保安人员签字确认(智能化工程的安保系统与保全确实有关,并非毫无关联的人);后因工程款纠纷,党校居然出公函给法庭,称保安人员不属党校员工,签署单据无效。

如果当时没有签署《维修回执单》,返回公司之后,可以采取发函补救的方式,“贵司201263日来函,提及地下车库渗水事宜。我司当即赴工程现场,与贵司项目部吴子虚先生等人员一道,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当时贵我双方在现场商谈的结果,对于当时已经查明的问题,姑且不论是否属于我司份内责任,我司均愿意帮助贵司维修,以显示我司合作诚意。现场会商之后,我司立即组织了人员、设备、器材,对所有问题进行了检查,并已修复妥当。本次修复之后,如贵司或业主在今后使用过程中还发现问题,只要在质保期内并确属我司责任的,我司承诺立即无条件予以整修。请贵司放心。只是恳请贵司注意产品保护,大量无端的损坏确实令人心痛和惋惜”。这样的函件既固定了证据,又不致影响我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