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 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单位应否赔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近一年后,公司才于2012年12月3日与刘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的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也是刘某同意的。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在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采用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但这也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所以就本案而言,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入职一个月后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双倍工资。
【警示】
单纯责怪“刁民”是没有用的,企业亦无法改变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的裁决,只有从企业自身方面加强管理才能避免类似损失。既然法律强制企业必须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就应该遵循“先订合同再上岗”这一基本原则,不要希图例外或侥幸。
3. 退休返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基本案情】
某施工企业返聘了多位退休工作人员。一日,该企业人事负责人询问本所,退休人员能与公司其它员工一样享受带薪年休假?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作为劳动关系,现实中大都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4. 只签试用合同可行吗?
【基本案情】
王小姐去年7月份毕业后,被某建筑公司招用。签约当天公司负责人对王小姐说:“凡是新被录用的职工要先与公司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每月工资216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为了保留岗位,王小姐和单位签订了该试用合同。其后,该企业人事经理觉得这样做可能也不是十分妥当,于是致电本所进行咨询。
【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法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与王小姐签订试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单独签订的试用合同应被视作为正式合同。
5.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员工《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期间,张某曾向被申请人询问缴纳社会保险事宜,但被申请人答复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遂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书面辞职,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6. 放弃社保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员工的社会保
险是否可以“自愿放弃”?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
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
即使有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
是无效的。一旦员工将来改变主意提起劳动仲裁,企业还得给他补缴社会保险,甚至有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
7. 工伤后“私了”时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发生工伤事故对于企业的形象,工程的安全标准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
影响,加之目前正处综保和社保的过渡期,许多企业仍在观望阶段,没有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因此企业觉得及时申报了工伤,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实践中可能绝大多数的工伤事故是未经申报的,私了是工伤事故处理最为普遍的方式。
一些企业认为私了,无非是故意压低赔偿数额或者就是花钱买平安,但其
实私了也应该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进行。同时,若企业私了不当,不但无法解决工伤事故,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此提醒企业,私了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环节,即沟通协商、订立协议、签署协议以及赔偿付款。
一、 及时谈判,注意分寸。工伤发生后的沟通协商必须及时,不要心存
幸心理或者置之不理,谈判时不要说过激的话激怒工伤人员及家属。
二、 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我方报出的数字应该深思熟虑,切勿错报。
曾有一个企业,员工从北京路66层建筑上摔下,企业顾问因计算错误,自己报出了76万元的赔偿额(而当时正常的赔偿标准大约42万元)。员工家属当场就表态,“好,就按照你们的76万元”。在工伤谈判过程中,话一旦说出去就收不回来。企业不答应。家属数十人,租赁了3部大巴,到静安区政府静坐,要求政府协调。最终企业无奈支付了70万元。
三、 和解协议必须严谨,有关权利义务约定应清晰明了。若有条件,最
好还是让律师把关。协议签署人必须是工伤人员本人或者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有可能时应加盖手印,不要以为这是一种落后的方式,能够非常有效地防止抵赖),其他亲属可以作为见证人一并签署。
四、 约定的赔付款项,宜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本人亡故,则应支付
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支付给其他人代收赔偿款应极为慎重。所有费用支付不应采取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支付记录。
8. 员工欺诈公司,劳动报酬是否可以不再发放?
【基本案情】
高中毕业生李某在社会上混了几年,发现找工作时学历很重要,就伪造学历应聘某公司销售专业人员,称自己的学历是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该公司选聘李某为销售部经理,约定月薪为4000元。不久,公司根据李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对李某的学历产生怀疑,经过向校方核实,证实李某的学历系伪造,公司遂以李某伪造学历、欺诈公司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给李某发放了2000元(一半月薪)作为李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发了2000元。
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补发最后一个月的扣发工资2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和替代通知金4000元。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的手段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李某只能得到一般销售员月薪(2500元),不同意补发李某工资。最终仲裁庭裁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补发李某2000元工资。
【案例分析】
(1) 李某伪造学历文凭欺诈用人单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争议,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金。
(2) 李某在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销售部经理的劳动报酬是4000元,所以李某可以拿到4000元的劳动报酬。公司没有合适的理由扣发李某半个月工资,理应补发。
(3)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和学历水平直接挂钩,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依据这项规定扣除李某的学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