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结算文件,逾期审核视为认可

【案情】

      上海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东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金色年华住宅小区的总承包施工任务。博雅置业的董事长陈晨是公务员出身,对工程并不十分熟悉,所以请了一个懂工程的朋友杨总来负责项目开发。所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初稿由施工单位东华集团提供,博雅置业未请常年法律顾问,由杨总来负责合同审查及谈判工作。杨总看了施工单位的合同之后,没提什么意见,所以最终签署的合同条件对东华集团比较有利。关于结算时间,合同上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须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文件”。

      2011年5月,工程几经波折后总算是竣工验收备案。7月15日,东华集团提交了一份工程竣工结算书,送审价为人民币8512万元。东华集团的项目经理刘柏梁非常老练,提交结算书的同时,还附上一式两份的《竣工结算文件交接单》,注明“甲方经审查,东华集团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完整、齐全”。交接单上东华集团已经先加盖了公章。建设单位本不愿签收,但在刘柏梁的反复纠缠下,杨总无奈答应在两份《竣工结算文件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之后一份由博雅置业留存,一份交给刘柏梁带回东华集团。由于担心结算审价费时日久,杨总在签字时有意留了一个心眼,故意没有写结算文件的签收日期。

      竣工备案之后由于事务繁杂,杨总要忙着办理住宅交付许可证,忙着应付小业主的质量投诉,忙着处理延期交房违约金,所以并没有将东华集团的结算工作放在心上,结算书交给审价单位也没有去问动静。审价单位看建设单位没来催,也不着急审核。几个月下来,东华公司看到博雅置业既不出审价初稿,也不通知复核对账,于当年11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博雅置业按照8512万元的结算总价支付工程欠款和违约金。

       收到仲裁通知后,博雅置业才惊慌起来,赶紧寻找律师商量对策。但是,律师看到东华集团的证据材料后,也感到非常棘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对方提起仲裁之前对这一条文显然已有透彻了解,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和证据都比较扎实:

一是合同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两个月内审核,逾期视为认可,先天条件对建设单位不利。

二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在履行合同义务和质量方面对方没有瑕疵。尽管可以找一些对方工期延误的证据,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大局。

三是对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交接单》上,标注竣工结算资料完整齐全,而建设单位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难以采用资料不全或其他类似理由加以反驳。建设单位盖章时虽未注明日期,但是对方起诉前将当初实际提交的日期(7月15日)用钢笔填写在交接单上。这样算来,对方从提交结算文件至仲裁申请之日已超过两个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方要求按照送审价8512万元进行结算已经成立;而大家都知道,结算送审价中都含有较大的水分,按送审价结账自然对建设单位极为不利。东华集团以有心算无心,建设单位如果没有额外手段,仲裁几乎必败无疑。

     唯一可以动脑筋的是当初结算文件交接单上的签字日期。建设单位当初盖章时没有填写,而东华集团填写“7月15日”之后提交仲裁委,显然是东华集团后补的日期。为对抗这一证据,建设单位经斟酌再三,决定在己方保留的一份交接单上签署一个另外的日期“10月15日”交给仲裁委。两份内容一模一样的结算书交接单,就只有日期不一样,谁也不能驳倒对方的真实性。如果按照10月15日递交结算书来看,审价时间还没有超过两个月,那么只能按照施工合同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进行审核,不能直接按照送审价8512万元判案。应该说这样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仲裁委亦准备这么做,已打算安排司法审价。案件似乎有柳暗花明的迹象。

       想不到的是,精明的东华集团又走了一步棋,建设单位憨厚的杨总再次“中招”。东华集团的刘柏梁经理在他们律师的指导下,主动致电杨总:

“杨总,我们之间的案子,打来打去,没什么意思。大家一起共事了几年,没有必要弄得像个仇人。您看,双方是否有可能坐下来商量一个解决办法”。

“谈,当然是可以的。你们看是怎样一个尺度结账?”

“总价肯定要我们王总与你们陈总协商拍定。另外,还有一个事情,需要您给我说明一下。当初我明明是7月15日将结算书交给您的,您怎么填写10月15日呢?集团王总把我骂死了。”

“这不是打官司需要嘛。我们老板陈总让我填写10月15日的,你不能怪我呀。”

       掏心置腹的杨总,继续絮絮叨叨与刘柏梁聊了半天,心里还憧憬着东华集团抓紧过来协商和解。不曾想的是,第二天东华集团就将通话情况整理成文,还有电话录音光盘一道提交到仲裁委。按照这个电话,显然10月15日的一份签字日期是虚假的。仲裁情况又变成一边倒的局面。去根仲裁委沟通,仲裁员两手一摊,“我们也知道按照8512万元判案可能不公平,但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谁也帮不上你们。你们再跟对方谈谈看。如不能和解,我们就要裁决了”。

      懊恼的建设单位回头来继续与东华集团协商。但是,胜算在握的东华集团寸步不让。最终,走投无路的建设单位只好威胁东华集团,“如果你们不让步,坚持让仲裁委按照8512万元判案,我们就要就你们的全部伎俩公之于众。看今后谁还敢请你们东华集团做工程”。

也许觉得已经赚够了,也许觉得事情曝光对这个特级企业杀伤力太大,东华集团最终有所妥协,同意按照正常审价结果(约7400万)和送审价(8512万)的中间值7960万元和解结案。建设单位两步失着,净亏560万元以上。

【分析与建议】

        本案中,东华集团尽管是反面角色,但是其经办人员的精明还是值得施工企业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