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百川公司是一家非常出色的建筑绿化公司。公司董事长郁义国聘请了多位副总协助企业经营管理。其中一位是他大学的同班同学王晓军。公司确实做得风生水起,业务遍及全国各地。看在同学的份上,郁总给予王同学非常优惠的条件,工资之外,对于公司承接但由王同学分管的项目,净利润的45%以提成款名义由王同学分享,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都基本兑现了。几年后百川公司与王同学因故分手,王同学辞职后另起炉灶开办了一家类似的建筑绿化公司。
百川公司对王同学的业务竞争倒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是同学,能在市场上分去多少份额。但其后王同学变本加厉,在网络和媒体上不断冒用百川公司的品牌、业绩。劝阻无效后,百川公司用诉讼方式制止了王同学的虚假宣传。但想不到的是,王同学居然一纸诉状将百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川公司支付应分配给他的项目提成款40万元。
百川公司收到诉状后非常纳闷,公司答应王同学这些年的提成款都已结清,给王同学的每一笔款项都有他的签名,为何还来要钱。到法庭上一质证,百川公司才大惊失色。原来,百川公司当初为了避免王同学多缴税,40万元并非以提成款名义支付给王同学,而是由王同学拿发票以差旅费、材料款的名义来报账。法庭上,王同学辩称,这些报销的费用根本不是提成款,而是用于项目的施工费用;负责项目期间,他前后来公司报销该项目所需的材料款、人工费、差旅费共300多万元,还不止这40万元呢;企业应该将工程款收入减去施工成本,之后的利润分配45%给他才对。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报销的40万元材料款、差旅费发票与其他工程施工成本账目之间有何区别,法院最终难以认定这些款项系百川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提成款。一审、二审判决,百川公司均告败诉。
王同学倒是非常得意,拿着两份判决书,在同学之间到处宣扬,郁义国如何如何为富不仁,我们当初帮他打天下他都不念情,连答应给我的提成款都不兑现,这不,法院为我主张公道了。
郁义国输了官司,亏了钱,还落得一个里外不是人。
〖分析与对策〗
付款安全上第二个铁的原则:在付款凭证上,所标明的付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
在前述案例中,百川公司以报销的名义发放提成款,结果给了王同学可乘之隙。与此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所每年处理至少二三十起。涉及案件标的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上百万元不等。甚至两三千元的费用,也有人厚颜钻企业空子的,下面所附的就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由于诚信和道德的堕落,企业财务人员在付款方面不可不深戒之。
〖相似案例〗“工资”写为“劳务费”,员工居然不认账
某防水公司此前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发生几起劳动仲裁之后,公司改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心想这下可安全了。但不想仍然留下空子。
公司从市场招聘章有智担任项目主管。入职之后至2012年1月、3月、4月、5月期间,工资发放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都写为“工资”,只有2012年2月发放记录上,银行摘要信息写为“劳务费”,而不是标明为“工资”。其后章有智因为缺勤,于2012年7月遭公司辞退。章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2月、6月、7月的工资。6月份、7月份因出勤分歧,工资尚未支付,提出诉求能够理解;但2月份的工资明明已经支付了,为何还提要求?
在法庭上,章有智表示,2月份支付的是“劳务费”,这些“劳务费”他收款后,用于支付给工地农民工,这是农民工的“劳务费”而不是他本人的工资。
实际上,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给章有智的2月份“劳务费”2974.82元,与章其他月份的工资差别不过几元、最多几十元,有个别月份连工资数额的元、角、分都完全一致,在法庭上章有智居然如此“辩解”。
记得三十多年前,笔者刚上初二时,数学老师在课堂上讲过一句话,“人无廉耻,百事可为”,于今信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