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闵联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水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石灰石、砂石等铺路材料。这笔业务是通过中间人张万青介绍达成的。供需双方对张万青都比较熟悉。年底时,闵联公司与水益公司结账后,水益公司委托张万青带一张105万元的材料款支票给闵联公司。因为比较熟悉,水益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支票上仅填写了数额壹佰零伍万元整,支票上其他栏目没有填写。
临近春节时,闵联公司仍未收到材料款。前来水益公司查问时,才知道这张105万元的支票被张万青私自进账到其他公司。追问张万青时,张称闵联公司应该给他30万元的业务中介费。闵联公司说,好,我们同意付你30万元,还有75万元呢?被逼不过,张万青只好签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承诺半年之内全部偿还。但张万青支付10万元之后就死活不露面了。
闵联公司还想与水益市政公司做生意,所以没有起诉水益公司。起诉张万青,自然是胜诉。但是,判决后无论怎么费力,只能查找到张万青在农村一套不值钱的房子,最终执行的结果是颗粒无收。
〖分析与对策〗
付款安全上第三个铁的原则:付款方式上不留破绽,不能给人可乘之机。
可能有人想到,张万青明显侵占闵联公司财产,涉嫌犯罪。但是,公权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本不积极,多数认为是经济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欠款人无法还账时,最多被限制高消费,无须担心坐牢,更不用像董永一样卖身三年还债。正因为目前法律对欠债者毫无制约,才造成社会诚信与道德每况愈下。
本案中,水益公司的支票没有写抬头、闵联公司委托张万青代收款,两者“配合无间”才给了张万青机会。实践中,因支付不当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从笔者碰到的案例来看,最常易出问题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用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没有留下给付凭证(银行交易有记录可查),日后可能说不清。很多民间借款,当事人喜欢用现金来往,一旦涉诉,法庭要看借条和付款凭证;光有借条而无付款凭证,官司可能就打不赢。而且用现金交易也容易造成舞弊。百川公司让项目经理带给供应商35000元材料款,项目经理居然只给对方5000元,还有30000元现金装进自己荷包。尽管这样的“极品”经理很少,因为只要一查就露馅了,但企业给了项目经理“机会”,实际上还“害”了项目经理。所以,律师提醒企业管理者,在所有经营管理过程中,尽量不要使用现金。
二是支票不写收款人抬头。实践中,甲方向总包付款时,总包有时要求不写抬头,请甲方将付款总额按其要求的数据分成几张支票开具,总包将几张支票直接付给材料商或者分包单位。总包向分包付款时也有类似情况。
〖相似案例一〗
英博公司总承包某学校运动场工程,委托天上飞公司承担跑道塑胶分包工程。2005年10月28日,英博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天上飞公司7万元工程进度款,没有写抬头。后来天上飞公司起诉称,没有收到这笔7万元的款项。经法庭调查,这张支票直接进到了江苏的一家咨询公司,而这家咨询公司在一年前就已经注销了。
至于说付款数额不能出现偏差,相信这是所有财务人员都懂得的最基本常识。但稍一疏忽,造成损失的例子也偶有发生。
〖相似案例二〗错看小数点,多付款难追还
上海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小区住宅工程。小区室外有一个小型运动场。临海公司委托上海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完工结算时还有4.2万元的尾款,双方签字确认后得力公司开出4.2万元的发票。临海公司财务人员一时不察,支付了42万元给得力公司(可能临海公司平时都是几十万、几百万的进出,几万元的生意不多)。临海公司财务多次要求得力公司返还,不果。松江区法庭调解时,法官训斥被告,别人错划钱给你,当时就应归还,还有什么理由拖欠。对方的态度倒是很诚恳,划账42万元是事实,但是一时花掉了,公司账上没钱,实在是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