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意欲鲸吞

案情

201335日晚,金先生及其儿子突然来本所,询问有关股权事宜。据金先生介绍,其朋友李先生为台湾人,2002年的时候,有一国有企业改制。不知李先生怎么运作,李先生和该国有企业原高管十余人购得企业股权。但因为李先生是台籍,不能登记为股东,遂将股权登记在金先生名下,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亦为金先生。购买股权的出资900万元由李先生支付给金先生,再由金先生支付给原国有企业。

十年来,企业效益还可以,一直在分红。利润打入金先生账户后,金先生也没有贪,全部支付给了李先生。

现在金先生父子俩询问,我们能不能说这个股权就是我们的,与李先生无关?法律上有什么风险?我们能不能讲当初李先生支付的900万是借给我们的款项?这十来年,从我们这边支付给李先生的分红款,连本带利都足额偿还了。当初他把股权登记在我们名下时,并没有签订什么协议。这些年,开会、表决、有关文件上的签字都是我们;但公司改制时最初的一些股东知道李先生是实际出资人。企业这些年发展挺快的,十多年来股权价值远不止900万元了


〖分析与建议〗

这对黑心的父子,枉费李先生对他们的信任,没有协议就将900万元的股权登记在他们名下。听了他们的话,笔者一句话也没有说拂袖而去,让助理礼送他们出门。

但是,回过头来看,实际出资人李先生其实面临极大的风险。从本所碰壁后,金先生父子完全可以询问其他人员,帮他们定计,谋夺本应属于李先生的股权而且以有心算无心,兼之李先生与金先生之间没有书面协议,金先生父子图谋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对企业管理者来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确实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将股权或其他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一定要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由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在投资活动中,有时出资人不便作为股东出现,或者不愿使自己的名称出现在商事登记中为外界所知,而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委托持股协议,借用他人名义,委托他人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同时约定委托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受托人名义上代为持有股权,这一现象即为股权代持。

对于股权代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20111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给予了肯定,只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当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只要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就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实际出资人希望有人代其持有公司股权,最好是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委托持股协议),并在协议中详细规定该股权的归属,股东权利由哪一方来行使,该股权的处置、代持或委托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至于协议文本,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拟定。


〖相似案例〗假售房员工起黑心

5年前,眼看房屋要被法院查封,某开发商急急忙忙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员工,双方还像模像样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过去了三四年,这名员工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至徐汇区法院,要求依法取得产证,并要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

曾先生是某开发商的员工,20031月,他和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曾先生购买了徐汇区天钥桥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是112万余元。根据曾先生的说法,他当时按约向开发商交付了房款。

曾先生在法庭上说,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3830日前向曾先生交付房屋,但直至20061124日才向他交付了房屋。之后,曾先生支付了相应的维修基金,但开发商至今拒绝为他办理产权登记,致使曾先生无法取得房屋产证。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产证,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近40万元。

但开发商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真实,曾先生从未向开发商支付过购房款。开发商还透露,曾先生虽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实际是为了防止该房屋被拍卖,开发商没有义务为曾先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也从未收取过曾先生的房款。

开发商为什么说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院调查后发现,曾先生曾经是开发商的员工,20032—3月期间在开发商处领取过工资。2004年至2006年期间,曾先生在开发商处还领取过劳务费近百万元。

随着调查深入,法院还发现,曾先生和自己所在单位——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半年后,也就是20037月起,这套房屋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查封。普陀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套房屋也进行轮候查封。

根据曾先生提供的预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20031月,开发商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表明,曾先生曾是该开发商的员工,领取过工资和劳务费,可见双方的关系密切。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开发商已能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并向他人交房却未向与开发商关系密切的曾先生交房,曾先生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未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涉,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曾先生认为他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却不能提供收据,也不能说出付款的具体明细,显与常理不符。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曾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曾先生作为房产公司年薪50余万的高管,可谓仓廪实衣食足矣。然而,为什么仓廪实而没有知礼节呢?

要弄清楚这个令圣人尴尬的问题,首先应该弄清楚仓廪实而知礼节的前提。在机会成本多和风险成本小的时候,人们无疑有可能不去选择蝇营狗苟、偷拐骗抢的做法。孟子说民无恒产,斯无恒心,既无恒心,放僻邪侈,救死不赡,奚暇礼义,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可是,要让人知礼节还存在着两个前提,却往往被国人所疏忽:一没有可供别有用心的人所钻的空子;二增大风险成本,杜绝不良之人铤而走险的念头。

正因为有漏洞,并且钻漏洞不成也没有多大损失(正如上案中的曾先生,官司打输了,也不负什么责任),今天才有太多的人在仓廪实之后变本加厉、不择手段地实施贪婪、无情、奸诈、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