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2010-2-13
案情:某泵业制造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关于水泵产品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额52万元。合同约定“按合同帐号付款,否则无效”。泵业公司送货后,房产商分两次向约定的帐号汇人50万元支付货款。为催讨尾款,泵业公司于2007年9月致函房产商,强调要求按照卖家提供的帐号电汇余款两万元,禁止支付现金及支票给泵业公司的业务人员。之后,由于一直未收到余款,泵业公司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
在庭审中,被告房产商大呼冤枉,该公司表示,其已向原告的业务员王某支付了两万元支票。为此,房产商出示了支票存根和盖有原告公章的付款单。但原告泵业公司当庭否认了公章的真实性以及王某的身份,表示公司根本没有王某这个人。
法院认为,2007年9月,泵业公司致函房产商,又一次强调了付款的方式,故原告泵业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而被告房产商提交的证据,以支票方式支付两万元货款与合同的约定及以往电汇付款的惯例不符。在泵业公司已经告知房产商付款方式的情况下,房产商仍然向王某付款,显然具有过错,而且泵业公司对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为此,被告房产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商由此需要再支付一次两万元的尾款。
分析:本案中,泵业公司否认王某的员工身份,当属抵赖,相信房产商不大可能认错人。但请注意的是,法庭上注重的是证据,许多当事人不大注重证据,在法庭上要证明某人是对方企业的员工,是挺不容易的事情。
房产商的错误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轻信对方业务员,擅自将合同约定的电汇方式改为支票方式;第二,支票上肯定没写供货商公司抬头,才给对方业务员私下进账的可乘之机。一方蓄谋已久(连单位公章都私下刻制好),另一方轻信大意,吃亏上当就在所难免了。
因支付不当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从笔者碰到的案例来看,最常易出问题的是支票不写收款人抬头。实践中,甲方向总包付款时,总包常要求不写抬头,请甲方将付款总额按其要求的数据分成几张支票开具,总包将几张支票直接付给材料商或者分包单位。总包向分包付款时也有类似情况。其中风险从下面两案可见一斑:
案例A:英博公司总承包某学校运动场工程,委托天上飞公司承担跑道塑胶分包工程。
案例B:材料商闵联公司为某公路承包商水益公司供应二灰材料(铺路用)。水益公司将100多万元材料款的支票(未写收款人抬头)交给中间人郑某带给闵联公司。郑某私自进账。当事人向郑某追索,郑某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支付10万元之后郑某就不再付款了,查找郑某的财产也只有一套农村的不值钱的房子。
总包单位在付款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时,可能也需要当心。有些包工头自己没有公司账号,让总包将款项打入其指定单位的账户。此时总包一定要与包工头、收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总包单位将款项打入包工头指定的账户,视为总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
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付款不能随便打破合同关系,款项一定要支付给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支付款项。外地某企业来上海青浦建造厂房,合同总价1200万元。总承包单位拿到合同后,转手就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其实是转包)。工程前期付款程序还属正常,厂房老板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包,总包收取管理费之后再付给分包,约支付了600万。由于进度上不去,分包单位说,你把工程款直接付给我们,付款流畅了,进度也就上去了。厂房老板不熟悉建设程序,认为分包讲得有理,不通知总包直接将进度款支付给分包(不少还是现金),大约也付了600万。05年底工程竣工,06年2月分包单位将公司注销,06年6月总包单位起诉建设单位,称合同价1200万,仅支付600万,还欠600万。建设单位(厂房老板)此时才慌神,从侧面打听到,总包和分包单位的老板是远房堂兄弟关系,请款过程中早有预谋,但到法庭上没有总包与分包串通的证据,而且分包单位连人都找不到了。
提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可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免因不适当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