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建设单位拖延结算、克扣工程款,几乎是所有施工企业都难以规避的严峻事实。由于建设单位具有付款控制权,兼且审价单位、监理单位均为建设单位所聘请,结算时施工企业无疑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不诚信建设单位时,施工企业如何正确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与识者探讨。
一、 合同应约定明确
建设单位拖延支付的一个常见借口是,“工程结算尚未完成,所以工程款无法支付”。不少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一两年内能拿到结算尾款,就要谢天谢地了。那么,建设单位拖延一两年的结算时间合法吗?法律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合同有约定应从约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至形象进度的(比如说)70%,余款待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如果对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清楚,“结算后”三个字就成了建设单位的护身符。为了堵住建设单位的这一借口,施工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一般说来,要求“自工程竣工、承包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完成结算”,建设单位是能够答应的。更技巧一点的写法是,“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5000万元工程的结算时间也不超过60天。
第二,合同中应约定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司法解释有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由于订立合同时建设单位的优势地位,精明的建设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种约定;与其追求不大可能实现的条款,不如提出更为务实的约束条件,比如可以要求:超过时限后没有结算完成的,对于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国际市场上成熟的游戏规则是,大致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1.25~1.75倍)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该能够答应这样的要求。这样,施工企业多少有点保障,对建设单位也是约束。
第三,目前有不少建设单位聘请境外咨询公司。境外咨询公司帮助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上,有时约定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后12个月”。这样的约定不违法,但对施工企业十分不利。12个月结算时间,不仅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更让施工企业丧失了法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是指,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要求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碰到约定过长结算时间的项目或者合同,施工企业应慎重对待。
第四,尽管司法解释有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似乎不约定结算时间对施工企业还比较有利。但请注意的是,依照本条行使权利,多半是在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撕破脸面、关系破裂之前,一般不大好意思提出这样的付款时间要求,所以建议还是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为妥。当然,碰到实在不诚信的单位,施工企业也可以依照本条司法解释争取权利。
二、 施工须确保质量
工程质量瑕疵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的最关键筹码。当前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施工企业面临拿不到一分钱工程款(并非是减付工程款)的可能。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质量合格的重要性尚在合同的有效性之上。质量不合格,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说,处理纷争、修复缺陷需要花费时间、精力、成本;建设单位拖延结算、克扣工程款,施工企业也无力抗辩。
三、 过程中保留证据
影响结算价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工程签证。工程实践中,变更工程量实际发生了,而建设单位拒绝签证是常有的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为防止建设单位拒绝签证致使施工企业利益受损(因为此时承包方拿不出签证文件),需要提醒施工企业的是:
第一,平常在签证中要注意搞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注意签证方式,不要将关系弄得太僵。签证、索赔的注意事项,我们将另文撰述。
第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注意保留、形成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
(一)施工前后的图纸;
(二)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下达的指令、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
(三)工程实景的录象、照片,尤其是涉及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时,录象、照片是非常有效的证据。录象、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工程上要养成时常拍摄录象、照片的习惯。可有意在动工或其他形象节点时拍,许多工程的竣工资料里面也需要录象资料,这样建设单位不至于太过反感。
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其他证据确认事实,结算时无疑可以摆脱不利位置,万一发生纷争时法院也会支持施工企业的要求。
四、 结算时注意分寸
首先,结算书应是一份完整无缺的正式送审稿,有些施工企业喜欢边结算、边补充资料,甚至还有企业在结算总价基本拍定的基础上,再拿出几张单子来。这样做法不仅影响自己在建设单位的信任度,而且因为结算时间是从施工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开始计算,只要施工企业在不断补充资料,你就无法追究建设单位拖延结算的责任,因此不可取。
其次,结算送审价的“水分”应有度。由于利益立场不同,施工企业的结算送审价比最终审定价高出一些是正常的,但不要高得离谱。过高的送审价,不仅施工企业多承担审价费用,也影响企业自身的信誉。
第三,是结算商谈的态度和技巧。有些企业在结算谈判时,寸步不让,甚至不讲规则、不可理喻。这种做法极不可取。争取利益是对的,但应该控制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度上。蛮不讲理的做法,多半不能得逞,徒然影响声誉;况且即使能得逞一时,对企业的伤害也是永久、且不可逆转的,因为律师、审价工程师在同行之内也会互通信息,不讲信誉的口碑流传之广会超出想象,“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之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窄。
五、 遭侵害果断维权
前面讲到结算时应有一定的柔性,但也不是无条件的让步。有原则的让步会赢得尊敬,无节制的退让只会让人感到软弱可欺,公司与公司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是如此。碰到工程款久拖不决且建设单位有转移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不利情况时,应果断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拖延日久、犹豫不决,首先施工企业会丧失前述的优先受偿权(一般债权的清偿比例是很低的,某酒精厂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1900万元,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企业仅获得10来万元,清偿比例不到1%)。其次,拖延后项目部或者筹建处可能被撤销,经办人调职、转岗给结算和纷争解决带来困难。第三,建设单位不可能将巨额资金一直闲置不用,结算若是迟迟不能了结,建设单位可能将资金用于开发新的项目或挪作其他用途,项目公司的可执行财产也会愈来愈少,日后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打赢官司要不到钱的实例比比皆是。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有关事项本文尚不能尽述,有关观点也是一家之言,欢迎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