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第一条超高压过河线路——焦作至郑州50万伏高压线的跨黄河灌注桩基础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开出前四名报价:
A公司:969.13万元
B公司:1687.90万元
C公司:1697.10万元
D公司:1736.66万元
招标单位公布的标底价为1650万元。
A公司提出的施工方案所反映的工艺被公认是先进的,施工组织方案也得到招标单位的首肯,报价无疑是最低的,比后三家的报价低得多,但最后中标的却是D公司。原因何在?
评析:这是一项国内政府招标工程。业主采用招标办法物色承包商固然希望挑选报价低的承包商以便节省工程开支,但业主更希望工程能顺利实施。如果报价过低,则很有可能工程实施得不到保证,报价过低的承包商很可能因工程费用开支过大导致施工期间出现严重亏损。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可能中途却步、终止合同,或者承包商以停工相威胁向业主要求追加价款。无论出现哪一种可能性,业主的利益都将会受到严重损害。罚款或索取损失赔偿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在承包商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
业主不愿意授标于过分低廉报价的承包商还有另一种原因,即防止有些缺乏诚实态度的承包商。在国内工程招标实践中,常常有些公司以报低价为诱饵,报钓鱼标,即企图以低价先把项目拿到手,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同业主计价还价,利用业主不愿意工程中途下马的心理,得寸进尺,以达到其既能取得工程合同,又能获利之目的。本项目中,A公司的标书中大量漏报、少报,让业主对A公司的诚信产生怀疑。所以,尽管A公司标价最低,技术方案最合理,但最终招标公司不授合同予A公司,正是出于这一点。
需要提醒的是,国内不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习惯采用不平衡报价。如果甲方不懂,施工企业有可能获得超额的利润。但是,市场上的甲方愈来愈精明,尤其是在甲方聘有非常专业的顾问时,施工企业绝不能把夺标希望寄托在不平衡报价或不合理的低价上,否则会徒然丧失中标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