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闯工地拾荒受伤,施工企业无奈赔款

案情:20061014日凌晨2时左右,由四川至上海打工的周某到住地附近建筑工地上捡废钢废铁。工地上某垃圾清运公司租用长臂挖掘机正在连夜清运垃圾。由于照明条件不好,周某所站之地又正是挖掘机驾驶员的视觉盲点,挖掘机的驾驶员没有发觉周某,车铲不断前进,周某急忙躲避,不慎滑倒在地,车铲正好铲在了周某的右腿上。事故后,周某右小腿被迫截肢,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周某于是将总包单位以及挖掘机的所有人某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3.4396万元。

问题:那么,半夜私自闯入工地拾荒的周某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判决:法院认为,总包单位疏于管理,才使周某进入了正在施工的现场;垃圾清运公司在清运时有保证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加上工地现场照明条件不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总包和清运公司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周某明知危险还要闯入工地拾荒,也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周某各类费用近50万元。

分析与对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法院的判决通常倾向于保护弱者。本案中,若无赔偿款,伤残的周某及随同其到上海的妻子和两个孩子的生存都会成为问题,施工单位尽管委屈,亦只有接受这一苦果。类似的判决还有多起:浦东某工地,两个孩子溜进工地,淹死在基坑积水内,施工单位承担了巨额的赔偿款项;某窃贼偷剪高压线被电死,案发时窃贼尸体还挂在电线杆上、作案工具散落一地,供电局可说毫无责任,在调解下最终也无奈补偿死者家属十数万元。

施工单位为免于遭受类似的无妄之灾,安全管理须待加强,工地门卫不能流于形式,出入胸卡和登记制度还是必要的。身份不明的人员,应劝阻其进入工地;劝阻不听时,可以报警。留下劝阻的证据(报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万一发生意外,可以有效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在工程后期,大量有价值的材料、设备安装到位之后,还需要采取更有力的安保措施。下面办法可供借鉴:李博士主持某大型住宅小区建设时,工程进入精装修阶段,每天有数十名拾荒者驾驶黄鱼车24小时窥伺在工地四周,盗窃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李博士即时向犬防公司租用三条警犬日夜巡视工地,花费不大收到很好的效果,令纪肃然,群小蹑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