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5万元,现丁只起诉甲、乙二人,法院是否必须将丙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口该案如果以原告的请求判决,二审法院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解答:丁选择起诉甲、乙二人,必然会说明具体的事由,例如丙已经不存在或者丙实际上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此丁必然有权选择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按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为理由发回重审。当然,丁对于为什么没有起诉丙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当甲、乙提出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时,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是如果甲和乙并没有对丁不起诉丙提出异议,似乎法院也没有必要将案件发回重审。至于甲、乙、丙三人之间是作为临时合伙还是协作型的合伙其内部的责任承担比例完全可以在另案当中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在本案当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