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1. 2008 年6 月30 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 如果 2008530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00811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 200771 20071231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做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的劳动合同于 2008630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 200771 2008630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 200811前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小李 200071 20071231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0811 2008530的工作期限,不足6个月,应支付两倍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月工资×0.5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