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欠我公司180万元货款,但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已濒临破产,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公司也处于经营瘫痪状态。而该公司有三个股东,都有自己的房产、轿车,一个股东另外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很好。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这三个股东清偿公司所欠的债务?
 

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系拟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称为法人,公司和股东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与公司是完全独立、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清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一般包括虚假设立公司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交易转移行为等。

当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远不止这些,而且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公司股东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嫌疑,可以向专业律师请教,如有可能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