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认定司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还是非执行职务?
(2)车辆所有人是否对其所有的车辆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车辆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受害人对于行驶在马路上的车辆难以判断到底肇事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尤其是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司机并非严格的区分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个人行为,因此,这种举证责任显然不能转嫁到受害人一方,至于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是否能够对司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自圆其说,恐怕也不是一两个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何况一般的单位对于车辆管理的登记也是比较松懈的,很难说司机把单位的车辆开出去造成事故完全与单位无关,所以倾向于司机肇事应推定其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在具体处理赔偿责任时,一般情况下要判定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毕竟司机是第一责任人,由于司机并不具备完全的赔偿能力,加之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是单位,单位负有对司机的管理之责,也有对车辆享有权益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一旦车辆发生了肇事后果,车辆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有时可能是一种代偿责任,在单位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如确属司机个人私自将车开出造成交通事故的,单位有权向司机进行追偿,但不能将民事责任一概推定由司机个人承担,轻易的免除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