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高应该享受几天年休假?

小高于 200771大学本科毕业,进入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小高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按法律规定执行。 2008121,小高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薪2482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审】

庭审中,小高主张,合同约定员工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自己只享受4天,故要求公司支付剩余6天的年休假工资。A公司主张,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让小高享受了年休假,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折薪。

【仲裁结果】

小高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

【仲裁解折】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高能够享受几天年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本案中,小高在A公司工作才刚满1年,虽然劳动合法约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同时也约定,如果有国家法律规定,则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像小高这种情况,国家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只有5天。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小高的年休假天数只能从 200872日起 2008121的天数÷365天×5天,即151天÷365天×5=2天,而A公司已经给了小高4天的年休假,超过了法律标准,因此小高的仲裁请求未获得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