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签订协议拟成立某公司,但因名称未获通过,故未成立;第二年,甲、乙、丁三人又签订协议成立另一公司,并获批准。拟成立公司和已成立公司却是开发同一水电站,而且已成立公司经营业绩不错。丙是因为有关系,甲、乙商议不实际出钱而是仅凭关系作价2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 问:甲、乙、丙三人协议是成立,还是生效?丙是否可获得红利?

解答:甲、乙、丙合资拟设立公司,甲、乙、丙同意以丙的关系协调作为出资作价20万元入股。然而,甲、乙、丙的公司并未设立起来,丙的所谓干股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年,甲、乙、丁三人合资设立了公司,且经营与甲、乙、丙拟设立公司同一经营项目一水电站。由于设立起来的公司股东是甲、乙、丁,与丙的身份并无关系,所以,丙既不是甲、乙、丁公司的股东,不能得到股东身份,亦无权获得红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甲、乙、丁公司正是在甲、乙、丙拟设立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公司,并成功运营,其公司取得的业绩与丙当年的关系协调是分不开的,且丙的智力投资效果在甲、乙、丁公司中发挥了作用。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由甲、乙兑现原承诺,向丙一次性支付20万元左右的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