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本所作为建设单位(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该案值得施工单位吸取的教训是,该案自2009年起诉,经过一审(含造价鉴定)、二审,2013年初调解结案,历经四个春秋,施工单位没有获得任何额外收益。费心费力,劳民伤财。
施工单位失败的缘由在于起诉的轻率和盲动,可能也受了个别律师的误导。多数律师有其执业操守,但不排除个别律师为收取费用而挑动诉讼。决策之前,施工单位应该分析:建议诉讼之人对案件是否有全面透彻之了解、是否有工程领域相应的专业知识?所提建议是出于公心还是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为施工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为对方留下余地?对方如果反击,施工方证据是否充足、防御上是否有漏洞?如有缺陷,施工方是否有弥补的手段?起诉之前,务必要有全局性的把握、审慎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