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博士:我司在杨浦有一个万象天地住宅项目,我司将绿化工程发包给荣绿公司,但现在荣绿公司的负责人跑掉了,工人在现场停工闹事,要求我司发放工资,请问此事如何处理?我司不希望通过杨浦区当地政府处理,以免影响我司在当地的形象。
(文中涉及的人名、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从贵司介绍的工程承发包关系来看,贵司将工程分包给荣绿公司施工,荣绿公司又转包给包工头张某三。现因荣绿公司的负责人逃逸失联,包工头有恐慌心理,担心工程款拿不到,故组织工人来停工闹事。
在此情况下,贵司仍不能按照包工头张某三的要求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因为:(1)贵司与包工头张某三没有直接的承发包关系;(2)贵司与现场的工人也没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3)因此,贵司本身没有对工人直接付款的义务。若贵司在未经荣绿公司确认的情况下,直接代付工资给工人,日后事件平息之后,荣绿公司仍可以跳出来,向贵司主张全部工程价款;对于贵司代付给工人的工资,荣绿公司完全有可能一分钱都不认可,荣绿公司可以向法庭辩解说,这些工人与他们没有关系,是你们总承包方直接雇用的工人。
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单位因为忽视代付款之前的确认手续而蒙受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
01 上海某装修公司,委托包工头李某四承担某项目的装修施工任务,期间向包工头的工人发放工资75万元,没有任何签字手续,起诉的时候,包工头对装修公司代付的75万元民工工资全部不承认。
该案件是闵行法院审理的。法官虽明知包工头可能在耍赖,但因为装修公司拿不出由包工头签字的工人名册、考勤单、代付工资申请等材料,导致这75万元的代付工资中,最终仅有4万元被法院认定为代包工头支付的本项目人工工资,装修公司蒙受了71万元的损失。二审也未能挽回损失。
代付工资之前没让包工头签字,包工头成功赖账71万元。
02 上海某园林公司将山西某绿化项目(300来万元的工程造价)转包给天津某公司,天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山西当地的包工头王某五。过程中,天津公司没有任何人出面,没有人参与现场管理,也没有做过工程的任何一丁点实物量。过程中都是包工头出面,上海某园林公司按照包工头的要求,代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合计285万余元。
工程完工验收后,尾款所剩无几,仅有一点质保金的时候,天津公司跳出来起诉上海某园林公司,称工程完工至今,一分钱工程款都没有收到,要求园林公司支付全部300多万元的工程款,对于该园林公司代付的285万元材料款、民工工资,天津公司同样一分钱都不认可。
这个案件,该园林公司由于没有天津公司的委托付款手续,同样处理得极为艰辛。虽然最终天津公司的谋算没有得逞,但园林公司仍支付了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不菲的成本,也有相当的损失。
0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落后就要挨打,在代付款方面,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所2024年代理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几乎所有的代付款,只要没有包工头本人签字确认,包工头都会本能地予以否认。这方面的风险,希望我们施工企业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当前荣绿公司失联,而贵司迫于压力,可能不得不代为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议贵司至少采取三个方面的步骤:
第一步,除电话联系荣绿公司出面处理欠薪事件外,还应书面致函荣绿公司,将包工头闹事讨薪的情况告知荣绿公司,要求荣绿公司及时清偿民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荣绿公司承担。
给荣绿公司的函件内容,可以联系本所获取。
该函件应该以EMS挂号信发给荣绿公司。从节省时间的角度,还应该将该函件的扫描件用微信发给荣绿公司的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二步,对于包工头主张的欠薪数据,贵司也应进行基本的核实。不少缺乏诚信的包工头,利用国家对建筑工人的保护政策,虚构用工人数、用工天数、工日单价,虚增欠薪数额,通过上访闹事、政府介入施压等手段谋取超额工程款。
本所在安徽阜阳曾协助处理过一个项目,包工头虚报工人欠薪300多万元。我方当事人协同当地劳动局,提请政府工作人员逐一打电话给欠薪单上的工人。很多工人在收到政府电话后,如实呈述欠薪情况,比如说明明欠薪仅有2万元,包工头让他们虚填欠薪7万元。经过这样一一核实之后,最终确认的工人欠薪数额仅有108万元。之后在政府的督促下,我方请建设单位从工程尾款中将这108万元代付给工人。这样操作,至少防止了被包工头冒领200多万元,减少了损失。
实践中,可虑的是很多政府官员不作为,不愿意一一打电话给工人进行核实,而是一味压迫总承包方按照包工头申报的数额(可能很多水分在内)进行支付,以维护稳定,客观上这些做法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故此,贵司现场项目经理需要大致判断这些工人是否确实在工地上干活、人数是否属实、工日天数是否可信、工日单价是否合理,避免被包工头吃太多的空饷。当然,日后工地上的实名制考勤等工作还是必须做得扎实,防止包工头钻空子。
除核实包工头主张的欠薪是否属实外,贵司还应核实,若是代付,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是否有超付的可能。比如,若贵司仅欠付荣绿公司20万元,而包工头主张35万元的工资,则显然不属实,贵司若全额代付,必然导致超付。一旦超付,贵司日后哪怕打赢官司也很难执行回来。
第三步,如荣绿公司收到贵司函件后,书面确认由贵司代为支付包工头工资、且工资不超付的情况下,贵司可以将工资代为支付给工人,毕竟工人闹事,政府施加的压力一定是朝向贵司。
但若是荣绿公司不答复,也不出面,且一味让工人闹事,则贵司在维稳压力下,可能不得不代付工资。在此情况下,贵司应在政府主管部门(比如劳动监察大队等主管部门)的见证下,让包工头签署确认书之后,贵司再将工资代付给工人。
包工头的确认书可以联系本所获取。
还烦请贵司注意,凡是需要包工头签字的确认书、民工工资单等文件,均需要包工头当面签字、加按手印;多页的文件在每一张纸上都要签字、加按手印,并加签骑缝签字。同时,应请政府见证部门(或者出警人员)在包工头签署的确认书、民工工资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以示见证之意。政府或者警察见证的文件,是贵司日后提交给法院的有力证据,也是防止荣绿公司日后抵赖的必要举措。
若贵司不愿意惊动杨浦区政府,则让包工头、工人来贵司所在地(上海某某镇)处理有关欠薪问题(特别是政府见证事宜)也是可行的。毕竟贵司所在地有关部门更熟悉一些,更有可能请动政府部门出面。无论哪一级政府的见证,都会大大加强贵司证据的效力,法官更容易采信。
对于工人在工地现场围堵、闹事的情况,贵司应该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工人静坐、吵闹、堵门等过激情况,都可以录像下来,作为日后呈供给法院的证据,以证明贵司是在工人闹事的压力下不得不代为支付工资。若没有摄像、照片等材料,日后贵司在法庭上口述受民工讨薪压力、被迫代付工资,法官是无法采信,也无法写进判决书内作为依据来主持贵司主张的。请务必牢记,法庭上讲证据。
若包工头、工人到政府去处理,也应该将现场情况拍照、录像下来。
在政府调解下,贵司代付工资之前,对于包工头签署确认书、签署民工工资单的过程,也需要将包工头签字的过程拍照或录像下来,防止包工头日后抵赖。
代付的工资,一定要通过贵司自己的银行账户(不要委托第三家公司代付)支付到工人的银行卡上。
另外,经本所查询,此次逃逸的荣绿公司,其实缴注册资本仅有3.7万元(数额之低令人难以置信),公司仅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松江区税务局显示该公司在2024年4月23日欠缴增值税128448.18元、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1.20元,该公司也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是典型的空壳子公司。连税款都无法缴纳,公司实力可想而知。贵司今后在发包之前,就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分包单位的情况进行基本核查,不可仅凭价格便宜就发包给该单位。
碰到流氓无产者,任何防范手段,可能都难以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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