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的工程款要得这么难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很多施工单位都曾问到,为什么我们的工程款要得这么难?其中固然有建设单位不讲信誉的因素在内。但是,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存在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分析下面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结一些平常熟视无睹、初看似乎没有问题的条款中隐含的巨大风险。为便于分析,我们引用原合同的付款条件时未做一字改动,该合同是由幕墙公司与钢结构分包所签署。原合同的付款条件如下: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计人民币64.8万元,乙方以甲方在其他工程中的对乙方欠款作为担保,乙方在全部材料进场后,该担保撤销。

8.2  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

8.3  工程安装结束后,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确认合格后十天后,支付给乙方总价的30%

8.4  钢结构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15%

8.5  5%质量保修金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审计一年后十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付款方式是合同最关键的条款之一,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目前建筑市场上诚信度不高,拖欠工程款几乎是所有甲方的通病,而付款条款的含糊不清通常又为甲方拖延付款找到借口。所以,从承包方来说,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表述,应该准确、清晰无误,不要有任何歧义。下面我们逐条分析一下8.1~8.5条,对于原合同中存在的毛病,在今后其他合同中可引以为戒。

8.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计人民币64.8万元,乙方以甲方在其他工程中的对乙方欠款作为担保,乙方在全部材料进场后,该担保撤销。

本条的问题出在“全部材料”四字。初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反正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就要支付20%的预付款。但实质上存在隐患。因为承包方需要以其他项目的应收工程款作为担保,在担保撤销之前,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他项目的工程款。担保撤销的条件是“全部材料”进场,“全部材料”可以说包括最后一个螺丝钉、构件最后涂覆的防锈漆或者保护漆,不到工程最后完工,很难说“全部材料”已经进场。由此,只要还有一点材料没进场,发包方就有借口“担保撤销的条件不具备”,其他项目的应收款就因之受到拖累(该钢结构公司与幕墙单位之间一共有十几个合作的项目)。

承包方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付款条款有缺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很难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今后新签署的合同中,应当予以避免。较为稳妥的写法是:

写法一:“在乙方进场的材料价值超过64.8万元以后,该担保撤销。

写法二:“在乙方进场的钢结构重量超过80吨以后,该担保撤销。

写法三:“在乙方的基础预埋件、十五根立柱构件进场之后,该担保撤销。”具体是什么构件、多少数量,根据项目情况,由承包方确定(上面的十五根立柱是假设的数据)。按第三种写法,有两个原则:第一,从工序上看,这些材料是首先进场的材料;第二,这些材料的价值与64.8万元差不多。

以上三种写法,不管是确定的金额、明确的吨位、或者构件名称,在实践中容易判定,具有可操作性,发包方很难抵赖。而且这样写法,也是合理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能够谈得下来。

 

8.2 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

本条原来的写法,有两个问题:

1. “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第一批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在事前谈清楚、写明白。否则,事后乙方去请款,自己说材料已经到了,对方说“第一批材料还没齐”。含糊的内容,就是对方的借口。请注意,请款的时候,承包方是极为弱势的。

2. 对验收的时间没有约束:对方可以在3天内验收,也可以在半个月后验收。时间一拖,承包方就难以请款。今后合同中,可以增加这样的条款:“验收应于材料进场后三天内进行。”更理想的情况是,后面再加上一句“经承包方书面催请后,甲方、业主、总包、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的,视为放弃验收权利。”后面一句话,虽然谈判时可能难看一点,其实也是符合法理的。

 

8.3 工程安装结束后,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确认合格后十天后,支付给乙方总价的30%

8.3条原来的写法,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 “验收合格后十天后”,这个“十天后”肯定是“十天内”的笔误。

2. 与上条同样的问题,对验收时间没有约束。

3. 此时“支付乙方总价的30%”,这个30%是以合同暂定总价还是实际完成产值作为计算依据?没有写清楚时,甲方通常按照暂定总价计算。在增补工程量很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无疑利益受损。

所以,本条可以修改为:“工程安装结束,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土建总承包方、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十天内,甲方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验收工作应于乙方申请后7天内完成”。

 

8.4 钢结构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15%

8.4条原来的写法,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审核时间没有确定:本条中“公司审核”,其中的“公司”无疑是指甲方。“审核后”的这个“审核”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法律也没有规定“审核”的时限,那么不诚信的甲方,通常就会用“审核还没有完成”作为抵赖、推托的借口。有些甲方拖延“审核”的时间,甚至超过一两年之久。

 

2. 本处“审核”的性质约定不明

我们在本条以下所做的分析,理解时可能有一定难度,但事关承包方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耐下性子看清楚。

(1) “审核”有两种:

A. 一种是一般性的对账。甲乙双方的预算员坐下来,大家将帐目理清楚,不要有大的出入。

B. 另一种“审核”,是类似于结算审价的审核。这种审核十分严谨。

(2) 由于此阶段要支付至总价的95%,双方都会十分慎重。不能善意地理解为,对方的“审核”是一般性的“审核”,而通常会审得很严、很细致。

(3) 由此造成的风险是,承包方的合同总价要经历两次审核:一次是本条的审核,还有一次是后面8.5条所说的“审计”。两次审核将给承包方利益带来严重威胁,试分析如下:

A. 通常情况下,承包方已竣工的工程,只须经过一次结算审核(结算审价)。比如说,承包方申报工程量为2000万元,经一次性审价,最终审定价1620万元,核减额为380万元。根据核减额的高低,审价单位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审价费。

B. 而按本合同这样,先审核、后审计,可能造成的局面是:承包方申报2000万元的工程量,甲方的第一次审核,如果审仔细一些,就可能达到1620万元左右,我们假设是1630万元。1630万元的稿子再交给审价单位去“审计”,审价单位为了获取审价费,会采取一切手段将承包方的总价往下砍(没有核减额,审价单位就没有收益),砍下去的往往都是承包方的利润。砍到骨子里,最终审价金额可能只有1530万元。

C. 这种做法,就是建筑市场上通常所讲的先“内审”、再“外审”。“内外审”模式严重损害承包方利益,通常情况下是不被许可的;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给予甲方两次审核的机会,承包方有充足理由禁止甲方组织外审,比如说在甲方外审结果出来之前果断起诉。

(4) 起诉后的结果大致如下:

A. 如果双方没有异议,一种结果是按照原来初审结果(1630万元)判案。

B. 如果双方不同意1630万元,法院可能委托司法审价。此时承包方可以将最先的送审稿(2000万元的原始稿件)提请司法审价单位审价,而不是在1630万元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C. 司法审价的结果,通常会高出1630万元。因为正常审核时,甲方多数会逼使承包方作出一定让步;而司法审价过程中,承包方可以一步不让:该计算的全部计算,两可之间的全部主张(通常还会获法庭支持),没有签署的单据可以拒绝承认。

D.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一定情形下承包方采取诉讼方式,既属必要,也是有效的,尤其在对方不讲诚信、不讲道理的情况下。

(5) 回过头来看本合同的情况:二次审核虽为惯例所不许可、但毕竟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在本合同中写入了甲方有“审核”、“审计”的权利,如果不诚信的甲方据之组织“内外”二次审核,承包方无力禁止。所以说风险是很大的。

(6) 可能有些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也不会想得这样深、这样透,这种事情不大可能发生。但是请注意,根据本合同情况,不诚信的甲方(哪怕再没有学问),凭借其本能也会发现这条“内外审”的路子。施工企业应有意识,订立合同时不论对方是君子还是小人,合同条款都应该一视同仁。何况建筑市场上小人多,君子少,留下合同漏洞的结果通常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3. “合同总价的15%”中“总价”的含义约定不明

这个总价到底是合同暂定总价,还是实际完成合同价款的总价?没有讲清楚时,甲方非常可能要抵赖。不要小看其中的差别,我们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1) 本合同上写明的暂定总价为324万元(按暂定钢结构400吨、每吨8100元计算)。假设加上设计变更、签证等各种费用,实际完成产值达到400万元。同时假设甲方已经按合同暂定总价和8.18.28.3条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了前面应付的三笔工程款。

(2) 如果按照暂定总价的口径,在这一阶段,承包方可以获得的该笔价款为:

324×15%48.6万元

(3) 如果按照实际产值的口径计算,根据合同累计支付比例,在此阶段,甲方应累计支付至实际总价的95%。此时承包方可以获得的该笔价款为:

400×95%-(324×80%=120.8万元

(4) 可以看到,算法不一样,可以申请的工程款数额差别很大。特别是竣工后的这一笔,完全是企业利润之所在。收款愈晚,企业的风险愈大,经济效益愈差。

(5)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一下8.18.4各条中“总价”的合理界定:

A. 8.1条的20%,无疑是按照暂定总价,而且双方将64.8万元也已经写死了。所以此处“合同总价”没有歧义,是“暂定总价”。

B. 8.2条的30%,从本合同条款中的字面来解释,应该也是“暂定总价”,因为该处“合同总价”的四个字与8.1条完全一样。实践中本阶段的付款,多数也是按照暂定总价来处理的。例外的情况是,承包方拿到图纸之后,立即进行核算,如发现图纸上标明的工程量远远大于暂定的400吨数量,可以与甲方协商,根据施工图预算调整合同暂定总价。这种做法是公平合理的,实践中也有可操作性。

C. 8.3条,工程结束之后“总价”的30%(累计支付至80%),此时的“总价”:

(a) 从法理上说,应该支付至实际总产值的80%,才更公平。

(b) 在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时候,实践中较多的案例是,甲方通常只付至暂定总价的80%,承包方比较难抗辩。所以条款要写清楚。

D. 8.4条,此时的总价无疑应为实际总产值。

E.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原来的“支付20%、支付30%、支付30%、支付15%”这一系列写法,不如“支付至20%、支付至50%、支付至80%、支付至95%”这一系列写法更合理。不只是文字游戏:按照后面的付款方法,第三笔、第四笔请款时,可以按照实际产值去申请;而原来的写法,多数情况下,甲方按照暂定总价付款,增补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常常是遥遥无期。

 

小结:8.4条隐含的问题比较多。以后项目应注意避免。在以后项目中,本条可以修改为:“本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组织结算。结算后1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结算时间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

 

8.5 5%质量保修金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审计一年后十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这句话,对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完全没有约束力:

1. 按原条款的字面解释,保修金的支付时间为:

(1) 起计时间:原条款是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钢结构竣工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间,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中间的环节包括:

A. 分包工程竣工;

B. 总承包的主体工程完工,土建结构封顶;

C. 内部二结构施工,机电安装施工;

D. 建筑外立面装饰;

E. (精装修项目)内部精装修施工;

F. 水电煤卫等配套工程;

G. 道路施工;

H. 景观绿化、围墙等施工。

I.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之后,电梯、消防、防雷、安防、环保等十数个部门验收。有些部门验收,比如说消防,可能还难以一次通过。

J. 所有部门验收通过之后,最后才是质监站主持的“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K. 这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还包括所有的竣工资料的准备和验收。

从钢结构完工,到整个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时一年都下不来。

(2) 中间必须经历一个审计环节。审计时间多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甲方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审计(审计超过一年也是常有的事情),从而拖延支付保修金的时间。

(3) 审计完成,再经过一年以后,才达到保修金的支付时间。

2. 合理的保修金支付时间:

(1) 保修金是对保修责任的担保。质量保修期结束,甲方就应该结清保修金。没有合法的理由,甲方不能拖延。

(2) 原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个工程应该是钢结构工程本身,因为承包方只须对本工程的质量提供担保。

(3) 那么,自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甲方就应该支付质量保修金。

3. 可以看到,原来条款约定的保修金支付时间,比合理的支付时间增加了两个环节:

(1) 钢结构工程竣工,至主体工程竣工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可能很长。

(2) 对方人为增加了一个“审计时间”。这个时间还没有约定,可能被甲方无限制地拖延。

4. 由于条款约定的不利,一年应该支付的保修金,被甲方拖了三年可能还没有底,承包方还没有办法对付他,更何况两三年后可能连当事人都找不到了。所以保修金的支付条款应该写得严谨、清晰。例如,可按以下方式撰写:“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本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后10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结清保修金”。写法稍微一修改,甲方抵赖的借口就没有了。

5. 另请注意,合同中使用了“审计”一词,今后合同中应使用“审价”或者“结算审价”这样比较准确的用语。其原因我们不展开分析,看看下面的案子就明白了:

(1) 常州星港幕墙公司经正式招标,承接常州证券公司大楼内外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证券公司委托建行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价。建行咨询公司出具了结算造价审定书,审定金额为1129.327899万元。施工企业通常碰到的审价,就是这种模式。

(2) 结算造价审定书经三方签字后,当年12月,证券公司支付了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3) 次年6月,常州市审计局发出通知,根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并于7月份开始审计工作,12月份出具审计意见书:本工程价款审核为944.751294万元。证券公司按照审计局审计结论,要求幕墙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299.848706万元。幕墙公司自然不肯。双方由此产生纷争。

(4) “审计”对各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1000来万的工程,“审计”结果与“审价”结果,差别就达到了近300万元。

(5) 江苏省高院对这个案子比较慎重,不敢轻易判决,以书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因为审计机关反映很强烈,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形成的结论,在民事审判中如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势必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审计署在国内是正部级单位,前两年的审计署署长因为铁面无私而成为国内的风云人物。

(6) 最高院最后表态,批复认为应该按照审价金额(亦即1129.327899万元)作为结算依据。

(7) 这个案子,在最高院的干预下,幕墙公司是胜诉了。但是,施工企业对“审计”一词还是要有足够的戒心,防止触雷。如果企业承接的是政府工程,如果合同中又约定了通过“审计”确定价款,如果这个政府工程刚好又被审计局抽到、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施工企业可能就逃不过了。“审计”价比正常“审价”低的可不是一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来的合同付款条款是有欠妥当的。从减少企业风险、避免今后类似问题的出现,甲方最好聘有既专业、也敬业服务的常年顾问律师。在订立合同、甚至更早的投标之初就介入服务,帮助企业参与投标和商务谈判、完善合同、减少漏洞、规避风险。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仅擅长在出事后以诉讼方式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能在事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这样企业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