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债务是否可移转于个人承担? 案情简介:某生化厂职工王某以该厂名义向信用社借款26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生化厂公章。此后,王某到期未归还借款。信用社遂找到生化厂法定代表人付某,付某与信用社、王某签定协议,约定由付某归还信用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王某归还信用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协议甲方为信用社,乙方为付某、王某。请问付某、王某与信用社签订协议能否认定为债务转移?

答:本案中,王某是生化厂职工,其以该厂名义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生化厂公章,付某是生化厂的法定代表人,付某就生化厂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事宜与信用社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认为是其职务代表行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于第三人。因而,付某与王某及债权人信用社约定借款由付某个人及王某承担的协议应视为是债务转移协议。依该协议付某应承担归还1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