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房后两年内为购房者办理完房产证,这实际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附随义务。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精神,办理房产证既可以购房者自行前往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并且,委托办理并非无偿,购房者除应提交办证申请、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交纳办证的直接费用。
迟缓办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是否对购房者造成生活不便或其他损失是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是因为房地产手续上的问题,或者登记机关的问题等,导致办证迟延,似不宜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开发商故意不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则因开发商存在主观过错,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责任不宜过大,更不能以约定的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标准。当然,如果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贷款利息有一定道理,若以房价已大为上涨的情况判断,似不宜过多追究开发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