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所有社会合作关系中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明确了双方合作关系履行的义务与权利。相互约束的条件等等。合同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了企业之间的各种商业合作中。诸多种类的合同,都必须基于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这种合作关系。但是不难发现,企业间因合同出现的纠纷举不胜举。
为什么原来是出于一种企业间互惠互利的合作形式,结果却又反目成仇而对簿公堂了呢?各企业又该如何去合理有效地规避这些不该发生的合同纠纷呢?
【案例一】看明合同内容才能签上大名
2005年5月,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游说投保。经不住保险代理人口若悬河的游说,公司的老总爽快地在保单上签下大名。
天有不测风云。同年8月,“麦莎”台风来袭,服装公司的一号车间倒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服装公司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损失是台风造成,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服装公司投保的是基本险项目,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包括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而免责范围是地震、暴雨和台风等。
听到这样的答复,服装公司的老总不解:“我们公司在别的保险公司一直投的是综合险,怎么到你们公司就成了基本险了呢?”保险公司出示了保单,在保单背面,三个小字“基本险”映入眼帘。服装公司老总顿足不已,当时大笔一挥,根本没有看仔细所投的险种。
因为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服装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金山区人民法院。服装公司诉称,在“麦莎”台风期间,公司的一号车间遭受雷击而倒塌,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在理赔阶段一直表示是台风导致车间倒塌,直到诉讼阶段又提出是雷击导致房屋倒塌,有骗保的嫌疑,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认定服装公司倒塌的车间遭受了台风袭击,而难以认定倒塌车间遭受过雷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台风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因此判决服装公司败诉。
案件反思:
在商场上,冷静和细心是难能可贵的品质。各个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对待,仔细审阅格式合同的每个条款。
一般情况下,此类由对方提供的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文本,可磋商余地不大,所以更要认真辨别。
本案中,服装公司的老总在签约的时候听信了保险代理人天花乱坠般的“讲演”,而没有充分询问,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最后连投保的内容都没有弄清楚。
由于难以认定倒塌车间是遭受过雷击,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判定。由于台风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所以,对于服装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究其败诉的最终原因,是这位老总的粗心,才导致吃了“哑巴亏”。
【案例二】工程项目转包责任并不转包
2004年7月,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一办公楼承建工程转包给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由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
其间,一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屋面防水材料,交由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合作顺畅,直到2005年9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估算货款时才惊讶地发现,实业有限公司居然拖欠货款达22万余元。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1万元。
当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实业有限公司付款时,实业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已全部转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关系陷入僵局。随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对方表示合同不是他们签的,他们只负责具体施工,而且合同上都没他们公司的名字。
于是,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纸诉状递至金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工程已转包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实业有限公司在接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并确认欠款金额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但却拖欠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相应货款及赔偿。
案件反思:
在建筑工程承建过程中,因分包商不负责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在本案中,作为总承包人的实业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自始至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承包人不能以该项目已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为由,推托因分包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身为材料供应商的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是明智而正确的。该项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通常具有多方主体、多元客体,有时难以理清头绪。此时,各个企业需理清各方的法律,找到主张权力的相对方,要找对指定目标,才能有的放矢。
【案例三】口头合同不保险,有被赖账之风险
2003年,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经同行乙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介绍,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口头上谈妥交易,由甲公司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某型号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并送货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
眼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很快要竣工了,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货款,高达49万元的货款一直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与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是与乙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且货款也已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判决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9万元。
案件反思:
在目前国内的合同纠纷中,企业间的商业性合同纠纷仍居榜首,造成纠纷的原因。往往由于很多主观及客观因素。而一纸书面合同,其威力往往不可小觑。
虽然本案中,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但为保险起见,建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在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是出于便利之计,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的确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中口头合同往往不利于一方主张权利。身为企业主,应时刻具有保护己方权益的意识,以免造成有心无力的状况。
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首先,在确定合作意向时,企业一定要考虑到商机背后的风险性,多参考旁观者的意见,多吸取不利条件的反馈,再做出理智的选择。
其次,在合作意向确定至合同签署前的时期,对合同单位的信用背景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约与欺诈。
第三,当确认合作意向切实可行时,企业要理性分析合同条款,不能忽略任何一条。因为最后引起合同纠纷的,往往就是那些当初认为“不太重要”的条款。尤其合同中一定要加入有约束力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四,在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企业之间必须要有严谨的行为规范,凡涉及到履行合同的相关手续必须要一应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