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录用员工B为财务人员,要求介绍人C为B提供工作失误给A带来损失提供担保,A与C签订了担保协议。问:(1)A、C之间担保协议是否适用《担保法》或《物权法》中的担保规定?(2)如不适用,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CB的行为向A公司提供担保,这不属于《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经济流转、运营领域的担保行为,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处理。C所提供的担保更多的属于信用、人格一类的担保,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担保又未作出规定,所以,不能武断地认定这类担保为无效担保,但也不能据此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