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退休后,被一家用人单位聘为值班员,工作数年后,用人单位提出了辞退老张的要求,老张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次与他解释,特殊劳动关系者无此权益,但老张认为用人单位欺骗了他,遂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法院。

解答: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特殊劳动关系者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等,其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加班支付加班费、工伤待遇、安全卫生用品的发放等,但不享受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老张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失业并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者(比如未达退休年龄者),即便用人单位招录用时,与之签订了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书(比如约定不给予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离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部协议”)。但这种内部协议属无效约定,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