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协助客户处理分公司纠纷
 

本所一浙江顾问单位,想在安徽承接工程。为了施工方便,打算与当地的一个自然人合作在合肥设立一个子公司,让对方负责当地工程具体事宜。但此公司在未与对方订立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就应对方要求办理好了分公司的所有注册事项。之后,对方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就私下与他人订立合同、承接业务。仅一个月,分公司就给总公司造成了近60万元的损失。总公司为此咨询本所,本所为顾问单位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由于对过占有分工程营业执照,拒不返还,处理过程相当复杂,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和时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分公司并非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其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设立分公司对于总公司而言具有极大的风险。除非真的非常信得过或是业务需要,并且提供一定抵押的前提下,一般不要设立分公司。这值得各单位引以为戒。